隋国辉不服不予受理裁定案
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东民一终字第64号
上诉人隋国辉,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山东大海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东营市天信公司生活区。
上诉人隋国辉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5)东民初不受字第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隋国辉称,东营天园高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依法成立,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为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因此,双方没有形成合法的劳动关系,东营天园高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筹建处收取风险抵押金是侵权,不属劳动争议的范畴,东营区人民法院应直接受理。要求撤销(2005)东民初不受字第2号民事裁定,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隋国辉与东营天园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筹建处签定了招工录用合同书,东营天园高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尚未登记,但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且上诉人提出了支付工资4800元的诉讼请求,说明其对双方劳动关系认可,因此,上诉人的诉请属于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应先到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东营区法院对本案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洪海
审 判 员 赵淑媛
审 判 员 张 勇
二00五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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