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彩玲、林利澄与黄登棋保险合同纠纷案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彩玲,女,196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光大永庆村永庆大路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利澄,男,193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光大永庆村永庆大路21号。
上列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冯海星,广东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林国标,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六堡镇九城村义到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登棋,男,1987年10月1日,壮族,住广西天等县宁干乡台利村那梅屯031号。
委托代理人朱春媛,女,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小楼镇小楼墟。
上诉人胡彩玲、林利澄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5)顺法民一初字第01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裁定撤销原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黄登棋在2005年8月10日前协助上诉人胡彩玲、林利澄到太平洋保险公司办理上诉人为其购买的工伤保险的相关索赔手续,索赔所得归上诉人胡彩玲、林利澄所有。
二、在被上诉人协助上诉人胡彩玲、林利澄办理保险索赔手续后,上诉人胡彩玲、林利澄于2005年8月18日前向被上诉人黄登棋一次性支付赔偿款38000元,此后双方就本案纠纷互不再追究。
三、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各100元,合共200元由上诉人胡彩玲、林利澄负担100元,被上诉人黄登棋负担100元。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学军
代理审判员 林炜烽
代理审判员 周 芹
二00五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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