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向贵与四川省阆中市虹锦工贸股份合作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2011年09月06日19:5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蒲向贵与四川省阆中市虹锦工贸股份合作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四 川 省 南 充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1)南中法民终字第6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蒲向贵,男,生于1950年1月2日,回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阆中市虹锦工贸股份合作公司工人,住阆中市保宁镇下新街64号。
  委托代理人蒲芝勤,阆中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阆中市虹锦工贸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虹锦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徕宇,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蒲向贵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阆中市人民法院(2001)阆民初字第
  1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蒲向贵从1996年12月参加工作后一直从事昼夜包括节假日在内守护木筏工作,1993年12月前每月领取定额工资。1994年木材公司内部分四个组承包,蒲由公司安排仍守护木筏至1998年12月,该公司以蒲的工资应由四个承包组支付为由拒绝向蒲发放每月工资400元。此期间,四个承包组共付给蒲辛苦费7200元。1998年12月木材公司改制更名为虹锦工贸公司。2000年8月蒲向公司出具领取现金证明所欠木材公司的13500元欠款已用部分工资抵付,抵付行为有效。因蒲均领取定额工资,其主张节假日、夜间工资报酬不支持。蒲申请仲裁时未主张经济补偿金,本案无法处理。蒲现待岗,虹锦公司应发给待岗生活费。判决:一、四川省阆中市虹锦工贸股份合作公司向蒲向贵支付1994年1月至1998年12月这期间未发的工资10500元。二、四川省阆中虹锦工贸股份合作公司向蒲向贵支付1999年1月至2000年9月这期间的待岗生活费3150元(150元×21个月=3150元)。二、驳回蒲向贵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后,蒲向贵不服称未在公司购买木材,不应以公司债权抵付工资并且要求公司给付延长工作时间即夜间工作的工资报酬。
  审理查明:1996年12月上诉人蒲向贵在阆中市农资公司参加工作,从事在嘉陵江阆中轮船码头昼夜守护木筏工作。1972年3月蒲向贵被调到阆中市木材公司后仍在河坝守护木筏。1993年12月前,木材公司未给蒲向贵发放过加班劳动报酬,蒲也未提出此主张,蒲每月仅领取定额工资。1994年1月,木材公司内部对木材分成四个组承包经营,蒲向贵仍由公司安排昼夜守护木筏,节假日也没休息,但对蒲向贵工资未言明是由承包组支付或由公司直接支付。为此木材公司向各承包组互相推诿,均拒绝向蒲发放工资,致使蒲向贵于1994年1月至1998年12月仅从承包组领取现金7200元,而未从木材公司领取到工资。1998年12月底阆中市木材公司经改制更名为阆中市虹锦工贸股份合作公司,1999年1月起蒲向贵待岗。2000年8月30日,蒲向贵又到公司要求支付未发放的工资时,公司以1994年12月原通达贸易公司由蒲向贵经手从鲜开炳木材承包组提走13.46立方米价值13500元的木材未付款为由要求抵付蒲的部分工资,蒲向公司书立“领取现金13500元”的领条以示抵付公司所欠的部分工资。嗣后,蒲向贵向阆中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虹锦工贸公司补发自己参加工作以来加班工资、夜班工资、拖欠工资共计151070元。2001年3月26日阆劳仲案字(2001)第1号裁决书仲裁虹锦工贸公司支付蒲向贵1994年1月至1998年12月的拖欠工资800元,1999年1月至2000年8月的待岗生活费3000元。蒲向贵不服仲裁裁决诉至原审法院请求虹锦工贸公司支付1994年1月至1998年12月工资24000元、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12000元、星期日夜间加班的劳动报酬5012.06元、法定休假期加班的劳动报酬933.10元、支付待岗生活费3150元、经济补偿金5000元。庭审中,双方认可1994年1月至1998年12月蒲向贵每月工资为400元。蒲向贵举证:木材公司各承包组承包人鲜开炳、赵胜保、白琼林、韩军证言证实蒲向贵不是承包组成员,是由公司指派在河坝里看管木材,各承包组支付给蒲的现金7200元不是发放的工资是辛苦费。阆中远通实业开发公司1995年8月26日请柬和8月26日的通知证实该公司对通达贸易公司所欠木材公司的木材款13500元承担偿还责任。2001年3月1日虹锦工贸公司发给远通实业开发公司的函载明“你公司1994年12月由蒲向贵经手在我公司木材站鲜开炳处购买木材13.46立方米计款13500元,长期未付。经鲜开炳与蒲向贵协商,此木材款由蒲向贵负责收回。同时公司减去鲜开炳欠款13500元,我公司已扣减了蒲向贵工资13500元。远通实业开发公司经理刘福智证言证实原购木材蒲向贵仅是签了个字未言明担保,木材公司不给蒲发工资逼他来收账抵工资;1997年8月蒲向贵来收款,其付给蒲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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