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传祥与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2011年09月06日20:09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姬传祥与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东民一终字第1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姬传祥,男,195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原山东省新华印刷厂职工,现无业,住山东省东营新华印刷厂宿舍楼。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山东华泰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士善,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姬传祥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04)广民一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姬传祥、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聂士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广饶县法院根据申请人山东省东营新华印刷厂的申请,于1998年2月27日以(1998)广民破字第2-1号裁定书作出裁定,宣告山东省东营新华印刷厂破产还债,1998年8月5日终结该企业破产程序。在该破产企业资产变现期间,山东华泰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省东营新华印刷厂破产还债清算组,于1998年5月30日签订拍卖协议,原山东省东营印刷厂固定资产及存货由山东华泰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整体购买;协议第二条约定,由山东华泰纸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安置原山东省东营新华印刷厂职工;协议第三条约定于1998年6月1日交接。之后双方履行协议。2001年7月5日,山东华泰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原告参加培训,原告姬传祥在回执上签字。原告于2001年7月10日培训报到,后于2001年7月12日开始岗前培训,但原告于培训开始到2001年7月13日在未办理请假或其他正当手续的情况下离开培训地点。2001年6月20日的华泰(2001)19号文件及'岗前培训的有关规定'中明确规定: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工作岗位,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所有报到人员自报到之日起接受统一培训,培训时间为一个月。培训结束后,统一安排岗位。培训期间,旷工三次者,失去就业机会。
  原告自1975年12月开始在原山东省东营新华印刷厂工作,系该厂职工。
  原告姬 传祥自1998年7月至2001年7月期间,单位欠交的养老保险金为4213、8元。
  1997年6月山东华泰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原名为山东华泰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省东营新华印刷厂进入破产程序后,山东省东营新华印刷厂破产清算组签订的拍卖协议约定由被告整体购买该破产企业并负责安置该破产企业职工,此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双方已实际履行。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系原山东省东营新华印刷厂职工,原告理应与该破产企业其他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被告应自协议约定的交接之日起即负有对原告予以安置的义务。原告在接到被告通知其参加培训的通知后,拒不按要求参加被告组织的岗前培训。因此,被告未给原告安排工作。原告为此向广饶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但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对此,原告未能举证有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安排工作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养老保险金及滞纳金,理由正当。要求被告支付1998年7月至2001年7月期间的养老保险金及滞纳金,予以支持。对原告的其他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山东广饶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交纳姬传祥1998年7月至2001年7月期间单位欠交的养老保险金4213、8元及相应的滞纳金。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我国法律对城镇居民房屋的补偿方式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劳动合同法案例知识排行榜
劳动合同法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