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顺利通咪表泊车有限公司与冼有根劳动合同纠纷案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顺利通咪表泊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八坊永元新区2号。
法定代表人:尤开朋。
委托代理人:李双成,广东宏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冼有根,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海丰南街27号。
委托代理人:陈伟联,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仙洞一街二十二巷1号。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顺利通咪表泊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利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冼有根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5)顺法民一初字第02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冼有根从2000年4月应聘进入顺利通公司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曾在2000年4月签订一份期限一年的劳动合同。在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未再签订劳动合同,仍按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2005年7月下旬,因顺利通公司准备停止经营,遂通知冼有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于2005年8月向冼有根发放了2005年7月份的工资1325.07元。因双方对顺利通公司终止与冼有根的劳动关系是否需补偿辞退经济补偿金协商未果,冼有根遂向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5年10月20日,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顺劳仲案字〔2005〕第683号仲裁裁决,认为顺利通公司因未在解除劳动关系前三十天通知冼有根,故裁决顺利通公司向冼有根支付赔偿金1325.07元,但未支持冼有根提出的辞退经济补偿金请求。冼有根于2005年10月24日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后,于2005年11月7日向原审法院起诉。在诉讼中,原审法院对冼有根的诉讼请求向其释明,冼有根坚持诉讼请求只要求顺利通公司支付辞退经济补偿金9000元。顺利通公司对冼有根认为在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的实发工资总额20885.75元没有异议,但认为冼有根的基本工资为每月1300元,所发放的工资总额已包含补贴、提成。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顺利通公司对冼有根主张的在2000年4月应聘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期限为一年(即2001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的事实,未提交证据予以否认,故对冼有根认为的工作期限起算日期,原审法院予以采信。双方在劳动合同履行完毕后未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冼有根继续在顺利通公司工作,双方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2005年7月下旬,顺利通公司因生产经营原因而提出与冼有根终止劳动关系,不属《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过失性辞退情况。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顺利通公司应按冼有根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向冼有根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因顺利通公司在提出与冼有根解除劳动关系时未提前三十天予以通知,顺利通公司尚应向冼有根支付解除劳动关系前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因原审法院在诉讼中经询问冼有根,冼有根明确其诉讼请求只是要求顺利通公司支付辞退经济补偿金,不需另支付其他费用,故对顺利通公司需向冼有根支付的赔偿金,原审法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冼有根诉请判令顺利通公司支付辞退经济补偿金9000元的主张,按顺利通公司在终止与冼有根的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冼有根所收取的工资总额为20885.75元计,冼有根在劳动关系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工资为1740.48元,按冼有根从2000年4月进入顺利通公司工作,至2005年7月,共五年三个月,顺利通公司需向冼有根支付的辞退经济补偿金为8702.40元(1740.48元/月×5),故对冼有根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只支持8702.40元部分,其余部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顺利通公司辩称只愿按劳动仲裁裁决书向冼有根支付赔偿金而不愿支付辞退补偿金的抗辩理由,因冼有根在本案中未向原审法院主张要求顺利通公司支付赔偿金的主张,只是要求支付辞退补偿金,顺利通公司的抗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顺利通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冼有根支付辞退经济补偿金8702.40元;二、驳回冼有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冼有根负担10元,顺利通公司负担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