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凯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巧丽劳动争议纠纷案

2011年09月06日20:19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山东凯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巧丽劳动争议纠纷案

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6)东民一终字第22号

  上诉人 (原审被告):山东凯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广饶县大王镇。
  法定代表人:李培义,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伟,男,198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凯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陈巧丽,女,198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大学毕业,待业,莱州市城港街道办事处小原高家村人,现住该村。
  上诉人山东凯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05)广民二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山东凯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陈巧丽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风险抵押金、养老保险金(2002年7月至2004年10月)等费用共计5000元,于2006年4月8日前付清。双方无其他争议。
  二、案件受理费528元,由上诉人山东凯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以俭  
审 判 员 侯丽萍  
审 判 员 翟玉芬  


二00六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于 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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