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凯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巧丽劳动争议纠纷案
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6)东民一终字第22号
上诉人 (原审被告):山东凯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广饶县大王镇。
法定代表人:李培义,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伟,男,198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凯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陈巧丽,女,198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大学毕业,待业,莱州市城港街道办事处小原高家村人,现住该村。
上诉人山东凯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05)广民二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山东凯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陈巧丽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风险抵押金、养老保险金(2002年7月至2004年10月)等费用共计5000元,于2006年4月8日前付清。双方无其他争议。
二、案件受理费528元,由上诉人山东凯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以俭
审 判 员 侯丽萍
审 判 员 翟玉芬
二00六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于 妤
本文书来自互联网,本站发布的 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
本网根据最高院关于司法公开六项规定的精神刊登法律赋予公民知情权的法院公开审 理案件判决文书,旨在配合普法宣传,为保证严肃性和合法性每一篇来自网络、公私单位 、个人提交的文书刊登前,都会与原审法院上网公示文书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核对,本网认 为执法机关公示的判决文书已应经过严谨的法律层面考量,不会侵犯名誉隐私和商业机密 等公私权利。
为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当事人本人可申请法帮网www.fabang.com将对文章内 容进行技术处理,所有处理完全免费,请当事人直接提出申请law@fabang.com本站会在1个工作日内答复 ,请不要试图通过其他方式联系,也不要相信任何以帮人删帖名义收费的网络中介,以免 延缓处理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