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继正与济源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争议纠纷案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2)豫法民一终字第780号
上诉人 李继正,男,汉族,1939年3月生,住济源市济水镇宣化中街129号。
委托代理人 李丽萍,系上诉人之女。
被上诉人 济源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李国平,该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李继正因与被上诉人济源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02)济民一初字第11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继正于2002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继正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形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继正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继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尚万增
代理审判员 宋丽萍
代理审判员 胡 越
二OO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路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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