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新年诉沭阳县邮政局辞退纠纷案
江 苏 省 沭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0)沭民初字第71号
原告:葛新年,男,1961年8月生,汉族,沭阳县人,工人,住本县沭城镇东关后路62号。
委托代理人:陆启同,沭阳县扎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沭阳县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郭志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家友,江苏宿迁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沭贤,该局办公室主任。
原告葛新年诉被告沭阳县邮政局辞退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学成独任审判,于2000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新年及委托代理人陆启同,被告委托代理人赵家友、王沭贤到庭参加诉讼。后转为合议庭于2000年6月16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新年及委托代理人陆启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沭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葛新年诉称:1980年2月即与被告签订长期劳动合同。1999年8月30日被告以沭邮(1999)59号文件将我辞退。我不服向沭阳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沭阳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以沭劳仲案字(1999)第012号仲裁裁决书维持该辞退决定。该辞退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要求撤销沭劳仲案字(1999)第012号仲裁裁决维持沭邮(1999)59号辞退决定,并恢复劳动关系,补发1997年9月以后的工资。
被告:沭阳县邮政局辩称:沭邮(1999)59号关于辞退职工葛新年的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要求维持处理决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葛新年于1980年2月与原沭阳县邮电局订立劳动合同。1997年11月7日,原沭阳县邮电局以沭邮(1997)125号文件作出葛新年、仲银召二同志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决定中以葛新年在任该局龙庙邮电支局局长时,在1997年以来,为牟取私利,挪用公款49484.92元,利用龙庙邮电支局公章为他人担保贷款5000元,严重违反财务管理和业务管理制度,既给龙庙邮电支局工作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又损害了邮电信誉,影响极坏,为教育本人,告诫大家,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葛新年行政留用察看一年处分(从1997年10月29日至1998年10月28日,每月发给生活费180元),该处理决定没有完全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实施办法第十条:“给予企业职工察看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认真调查核实错误事实,证据要确凿,要有完备的材料,经所在班组职工讨论,并让受处分的职工参加会议,允许申辩,由车间科室审核提出报告,并征求工会意见后上报,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处分决定”的规定办理。1997年11月8日该局将处理决定向葛新年宣布。葛新年表示服从处理,并未表示申辩。后沭阳县邮电局分沭阳县电信局和沭阳县邮政局。原告葛新年分在邮政局。1999年8月30日,沭阳县邮政局以沭邮(1999)59号作出关于辞退职工葛新年的决定。其内容为,各邮政支局所、县局各部室、公司、班组。
我局原全民劳动合同制职工葛新年同志,男,38岁,汉族,高中文化,1980年2月参加邮电工作。该员于1997年11月份在龙庙邮电所任主任营业员时,因挪用公款49484.92元,被该局给予行政留用察看一年处分。在处分期内(即1997年11月---1998年11月),又发现该员曾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玩忽职守,致使我局蒙受经济损失4.6万余元。一、1997年4月份葛与本所职工仲某合伙,以鲍洪虎名义(查无此人)虚开邮政储蓄存单一张,面额2万元,由其本人和仲某向龙庙信用社作质押贷款2万元,贷款到期后,葛久拖不还,质押存单又无法兑现,导致龙庙信用社向法院起诉,经法院1998年12月裁决,我局赔偿龙庙信用社23272.80元(含利息和法院处理费用);二、1997年7月份葛以应付上级检查为由向本街徐某借邮政储蓄存单两张,共计2.1万元,葛拿取存单后并擅自将其提前支取使用。存单到期后,徐某多次向葛索要无果情况下,向法院起诉,经法院1998年12月裁决我局承担连带责任,予以赔偿2.34万元(含利息和法院处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