冼怀章与雅来制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5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冼怀章,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红路直街84号。
委托代理人孙倩,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伟钊,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雅来(佛山)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轻工二路10号。
法定代表人CHAN TONG SAN,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长洁,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东平,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冼怀章因与被上诉人雅来(佛山)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来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5)佛禅法民一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佛山市制药厂于1994年转制为中外合资康宝顺药业有限公司,2002年6月更名为雅来公司,冼怀章于1994年9月1日到佛山市康宝顺药业有限公司工作,并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03年年底,前期劳动合同期满前,雅来公司向冼怀章发放了一份《续签合同征询表》,该表的内容包括“你还愿意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吗?希望签订几年的合同?”、“如果你不再与公司续签合同,请说明理由”。冼怀章在“你还愿意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吗?希望签订几年的合同?”一栏中注明愿意续签。2003年1月1日,冼怀章、雅来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新的劳动合同,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期限为两年。2004年12月3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雅来公司向冼怀章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冼怀章公司将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有关工资及补偿金额按《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执行,并要求冼怀章于当月6日办理有关离职手续。同时还向冼怀章出具了证明,证明冼怀章起始的工作日为1994年9月1日,离职工资及生活补助费合计2170。89元(其中生活补助费为零)。2005年2月1日,冼怀章对雅来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不服,向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5年4月7日裁决驳回了冼怀章要求雅来公司支付生活补助费及额外补偿金的请求,裁决书于4月14日送达给冼怀章。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冼怀章自1994年9月进入雅来公司工作,至2003年1月签订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时止,在雅来公司连续工作未满十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用人单位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双方于2003年1月1日签订的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属有效合同。虽然该合同期满后,冼怀章在雅来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已经满十年,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也应当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订立。现冼怀章的劳动合同期满,雅来公司已经表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由于冼怀章是在1986年9月30日后参加工作的,根据《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故此,冼怀章要求雅来公司在劳动合同终止后支付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及《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冼怀章的诉讼请求,一审受理费50元由冼怀章负担。
冼怀章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冼怀章在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期限已跨越十年,为十年零一个月。即冼怀章与雅来公司在签订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时,均同意双方的劳动关系在十年届满之后仍旧延续。此时如员工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就应该签订。否则,用人单位完全可以在第九年与员工一下子续签五年甚至十年的劳动合同。而在该期合同期满时,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既便员工已经服务十几、二十年用人单位也不用给予任何经济补偿。由此可见,原审法院将跨越十年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作为用人单位表示是否愿意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显然错误地理解了法律。因此,冼怀章认为只要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跨越十年界限的,如果员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应签订。此时,用人单位单方终止劳动关系拒不续签劳动合同的,自应依法予以经济补偿。冼怀章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雅来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