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光迅与义乌市袜业行业协会培训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1年09月06日20:4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朱光迅与义乌市袜业行业协会培训合同纠纷上诉案

浙 江 省 义 乌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0)义经初字第664号

  原告朱光迅(讯),男,1968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赤岸镇赤四村。
  委托代理人王俊,男,义乌市佛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义乌市袜业行业协会。住所地义乌市机场路5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会长。
  委托代理人金善富,男,1943年8月3日生,系义乌市袜业行业协会秘书长,住义乌市南门待204号。
  委托代理人丁春英,女,1975年4月17日生,系义乌市袜业行业协会秘书,住义乌市机场路5号。
  原告朱光迅为与被告义乌市袜业行业协会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于二000年三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汉平独任审判,于二000年四月二十四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二000年十一月十七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朱光迅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俊、被告义乌市袜业行业协会委托代理人金善富、丁春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光迅诉称,1999年4月27日,被告义乌市袜业协会在义乌日报上刊登举办袜机机修工培训班信息的广告。1999年6月26日我报名参加学习,并交纳培训费3000元,至同年10月14日结束,但被告义乌市袜业协会并未按培训信息内容进行教学,也未邀请外籍工程师来授课,在培训信息中使用了欺诈的行为,且培训也未经管理部门批准,违反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使我遭受巨大经济损失,为此请求依法撤销我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判令被告退还培训费3000元,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
  1、1999年12月29日金华日报《培训为何变味》报道一篇。
  2、1999年4月27日义乌日报“培训信息”广告一则。
  3、1999年6月21日收据一份。
  4、朱光迅结业证书一份,一九九九年十月份由义乌市袜业行业协会颁发。
  5、1999年11月27日义乌市袜业行业协会编发的“义乌袜业”第八期信息。
  被告义乌市袜业行业协会辩称,1999年4月27日我协会在义乌日报刊登举办袜机机修工培训班信息广告,培训时间为1999年6月26日至同年10月14日,共有25名学员参加本期培训,其中6人中途退学,原告朱光迅交纳3000元培训费参加学习。结束时已由我协会颁发结业证书,并参加过实习。外籍教师未给学员授过课,但来现场调试过袜机。对这期培训班我们协会已尽心尽责,原告朱光迅称实习后仍对袜机一窍不通是不对的,也不存在我协会欺诈学员的情况。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义乌市袜业行业协会向本庭提供以下证据: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1998年9月21日义乌市民政局批复。
  3、马泰公司证明一份(2000年11月11日)。
  4、浪莎公司证明一份(2000年11月10日)。
  5、所有学员缴费收据及本期培训班收支凭证。
  6、骆光明、王惠林的欠条各一份。
  经开庭审理,本院对事实认定如下:
  1999年4月27日,义乌市袜业行业协会在义乌日报刊登一则举办袜机机修工培训班信息的广告,载明:主讲:由意大利和韩国特级机工程师来义乌授课。2、培训要求:培训费用3000元,培训合格后,由义乌市袜业协会发给结业证书,毕业后协会单位优先录用。3、培训期:学会为止。朱光迅于1999年6月21日报名参加学习,并交纳培训费3000元,培训期间自1999年6月26日至1999年10月14日止。义乌市袜业行业协会分别聘请浙江工程学院教授讲授织袜材料和织造工艺理论课,聘请广东机修工师傅讲授织袜机和棉袜机的机修技术课,外籍技术人员也曾到现场调试机器。培训结束,义乌市袜业行业协会颁发给朱光迅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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