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东方信苑大酒店有限公司与王怡劳动合同纠纷案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杭民一终字第2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东方信苑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保傲路3号。
法定代表人施继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阮海蕾,浙江九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为住,杭州东方信苑大酒店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怡,女,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原杭州东方信苑大酒店有限公司职员,住杭州市教’工路新65号。
委托代理人颜飚,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东方信苑大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怡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02)杭西民一初字第1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杭州东方信苑大酒店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阮海蕾、何为佳,被上诉人王怡及其委托代理人颜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王怡于2001年3月1日作为培训主管受聘于杭州东方信苑大酒店有限公司,同年7月16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1年3月1日起至2003年5月18日止,合同约定王怡在管理岗位工作。2002年5月,杭州东方信苑大酒店有限公司将王怡从培训部调到人力资源部从事人事主管工作。同年7月6、7日(系休息日),王怡未参加杭州东方信苑大酒店有限公司举办的大型现场招聘会,为此杭州东方信苑大酒店有限公司于7月8日对王怡作出书面警告,但未将《员工过失单》送达王怡。同年7月28日,杭州东方信苑大酒店有限公司以王怡“不按酒店规定,拖延员工当月效益奖金达两个星期之久,引起酒店所有员工不满,部门多次催促,该员工屡次计算出错,引起服务部相关人员投诉”及王怡“擅自在已经部门经理签字的考勤表上编写加班天数”为由,两次对王怡作出书面警告,但该两份过失单亦未送达给王怡。同年7月29日至31日,王怡未到单位上班,8月2日,杭州东方信苑大酒店有限公司以王怡“连续三天未到单位上班,也未进行工作交接,影响部门工作,过后拒签补假单和警告单”为由,对王怡作出最后警告,但该《员工过失单》仍未送达王怡。同日,杭州东方苑大酒店有限公司对王怡进行了员工考核,并根考核结果认定王怡不能胜任人力资源部工作。同年8月3日,杭州东方信苑大酒店有限公司致王怡备忘录一份,告知王怡因其“不能胜任人力资源部的管理工作,经双方协商后单位同意将王怡降为普通员工转换部门”,并要求王怡“于8月5日到餐饮部和管家部面试”,同时还告知王怡“在8月6日前交接清人力资源部工作后,8月7日到新部门报到,逾期以旷工论处”。8月6日,杭州东方信苑大酒店有限公司又发给王怡备忘录一份,告知王怡“经人力资源部推荐,管家部已决定录用其为楼层服务员,报到日期为8月7日,逾期不报到的,按旷工处理”。王怡收到上述两份备忘录后,于8月8日书面回复杭州东方信苑大酒店有限公司,称自己从未同意过降为普通员工,且自从5月7日担任人事主管以来,身兼四职,经常加班加点,工作不堪重负,对杭州东方信苑大酒店有限公司所说“不能胜任工作”一说不能认同。同年8月7日至9日,王怡未到单位上班,对此,王怡称曾向杭州东方信苑大酒店有限公司递交过病假单,对方不接收;杭州东方信苑大酒店有限公司则称从未收到过王怡的病假证明,事后王怡也不愿补假。8月9日,杭州东方信苑大酒店有限公司以王怡“2002年8月7日至今,未办任何请假手续,无故未到部门报到上班,已连续旷工三日”为由,根据《员工手册》对王怡作出辞退并解除劳动合司的决定。8月14日,王怡对杭州东方信苑大酒店有限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司提出书面异议,并于8月19日,向浙江省仲裁委提请仲裁,经仲裁,双方对杭州东方信苑大酒店有限公司应支付王怡2002年7月份效益工资690元、2002年7月26日至8月14日(扣除8月7、8、9三天)的工资846.90元、2002年第一、第二季度劳保福利费400元、7至8月份高温补贴160元及2002年7月份医药费用的报销均无异议,王怡对裁决驳回其要求杭州东方信苑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188.39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2300元、赔偿金1150元及加班工资1663.56元、7月通讯费30元的请求不服,于2002年10月2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杭州东方信苑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各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