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碧红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京山县支公司劳动争议案

2011年09月06日20:5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申碧红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京山县支公司劳动争议案

湖 北 省 荆 门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1)荆民终字第1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碧红,女,生于1963年4月10日,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荆门支公司职工,住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院内。
  委托代理人汪华军,男,生于1981年12月12日,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龙泉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住荆门市城南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京山县支公司,住所为京山县京源大道48号。
  负责人潘发清,系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运华,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欣,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申碧红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京山县人民法院(2000)京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申碧红及其委托代理人汪华军,被上诉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京山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京山人保)的委托代理人鲁运华、周欣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申碧红原系京山县工业局干部,1997年1月调入京山人保从事机动车辆保险专职业务代办(无编制)工作。申碧红在京山人保试用一年期满后,于1998年1月与京山人保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并向京山人保交纳了风险金3000元。1998年1月4日,为调动职工积极性,保证全年保费任务完成,经公司职代会讨论通过,京山人保以京财保(1998)1号文件下发了指导公司工作的《一九九八年度经营目标责任制》,其中作了对职工个人收入所得实行绩效工资制,各业务部对经理室负责等规定。申碧红所在的第二业务部以此为依据,与京山人保经理签订了经营目标责任状。1998年,第二业务部保费任务538万元,实际完成517万元,其中申碧红个人完成1024550元。1998年申碧红及第二业务部人员每月按各人档案工资的70%领取了工资。年终,京山人保又补发了第二业务部人员30%的档案工资。1998年,申碧红与其他在编职工一同领取了当年公休假补贴。此外,根据申碧红的工作业绩,京山人保给予了其到外地参观旅游,推荐其为市公司表彰先进个人、展业能手,在全市巡回演讲等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1999年1月,双方所签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申碧红继续在京山人保第二业务部从事车辆保险业务,并按1999年科室目标责任制实施细则,逐月领取了一至五月的工资。1999年6月18日,为便于非在编职工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京山人保与申碧红签订了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申碧红以京山人保保险代理人身份从事保险业务,在合同有效期1年内,如需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代理合同即告解除。同年6月28日,申碧红以自己在京山人保工作两年半,编制得不到解决,98年劳动所得未能兑现为由,向京山人保经理室提出辞职。在京山人保尚未对其辞职请求作出答复的情况下,申碧红于1999年7月2日离开其在京山人保的工作岗位,到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荆门支公司就岗。2000年1月30日,经职代会讨论通过,京山人保以京人保[2000]3号文件对申碧红作出了开除处分的决定,同时解除与申碧红的劳动合同,终止双方劳动关系。次日,京山人保将该处分决定在京山电视台进行了公告。2000年2月1日,申碧红以其已与京山人保终止劳动关系,京山人保无权对其作开除处分,京山人保拖欠其98年绩效工资为由,向京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京山人保对其的开除处分,补发其98年绩效工资。京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于2000年5月22日作出了京劳裁字(2000)第03号裁决书。京山人保不服该裁决,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京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京劳裁字(2000)第03号裁决,驳回申碧红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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