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道春与农七师红山煤矿除名纠纷案

2011年09月06日20:56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刘道春与农七师红山煤矿除名纠纷案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奎 屯 垦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0)奎垦民初字第614号

  原告刘道春,男,195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无业,住奎屯绿波里5栋321号。
  委托代理人帅军,西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农七师红山煤矿(以下简称红山煤矿)。
  法定代表人喻超,矿长。
  委托代理人李大成,燎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海斌,农七师电力公司干部。
  原告刘道春与红山煤矿除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道春及其委托代理人帅军,被告红山煤矿的委托代理人李大成、海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道春诉称,我原是红山煤矿卫生所的医生,1997年6月11日因爱人王春慧生病住院,无人照料,我向卫生所所长书面请假,同年8月底,我回单位上班,领导通知我不让我上班,为此我多次找矿领导解决未果,后来才知道1998年3月5日红山煤矿以我自动离职为由将我除名。我认为这种错误作法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红山煤矿恢复我的工作,撤销错误决定,补发我的工资24750元。
  被告红山煤矿辩称,原告长期在我矿工作,完全知道工作纪律,根据我们的了解,原告的妻子只住院22天,而原告则两个多月未来上班,也未请假,这期间原告在其他地方从事盈利性活动。因此我矿认为,原告系自动离岗,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道春原系红山煤矿卫生所医生。1997年6月19日,刘因爱人王春慧住院,即向卫生所所长牛华成诚假照顾其爱人。同年8月底,刘回红山煤矿卫生所上班,矿领导通知其不准上班,1998年3月5日,红山煤矿发文对刘作出除名决定。红山煤矿对刘作出决定前,虽经过职代会讨论,但并未对刘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并征求工会的意见,决定作出后也未给刘本人申辩的机会。另查,根据红山煤矿的规章制度规定,部门领导只有三天的批假权,超过三天的应向矿领导请假。刘超假后并未向矿领导续假。2000年2月22日刘向农七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通知其不予受理,刘遂向本院起诉。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牛华成证言,红山煤矿对刘道春的除名决定,农七师仲裁委的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刘道春作为企业职工,理应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在其爱人住院时请假照顾,本是合理要求,但刘长期不在岗而未向矿领导续假并说明情况,违反了企业的劳动纪律。被告红山煤矿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职工进行奖惩,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对刘的旷工行为处分前,应当查明事实,确属无故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的,作出处分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红山煤矿以刘自动离职为由对其除名的行政行为,在程序上不符合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五条,《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红山煤矿对原告刘道春的除名决定。
  二、驳回原告刘道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1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650元,本案上诉费用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茂林  
审 判 员 唐志军  
审 判 员 张莲凤  


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涛  



本文书来自互联网,本站发布的 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

本网根据最高院关于司法公开六项规定的精神刊登法律赋予公民知情权的法院公开审 理案件判决文书,旨在配合普法宣传,为保证严肃性和合法性每一篇来自网络、公私单位 、个人提交的文书刊登前,都会与原审法院上网公示文书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核对,本网认 为执法机关公示的判决文书已应经过严谨的法律层面考量,不会侵犯名誉隐私和商业机密 等公私权利。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我国法律对城镇居民房屋的补偿方式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劳动合同法案例知识排行榜
劳动合同法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