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与广州环洋商务学校,曹洪明培训安置合同纠纷案
湖 南 省 郴 州 市 北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1999)郴北民初字第701号
原告郴州市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胡江,主任。
委托代理人廖正亮,湖南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环洋商务学校。
法定代表人邵宝华,校长。
委托代理人杨满军,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毕启通,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洪明,男,一九六五年五月二十九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郴州市劳动局职工,住郴州市燕泉路46号劳动局宿舍。
原告郴州市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与被告广州环洋商务学校,被告曹洪明培训安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受理后,被告广州环洋商务学校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依法裁定该案由我院管辖,被告不服上诉至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二000年一月三十一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由我院管辖的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000年三月十七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广州环洋商务学校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洪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经被告曹洪明牵线担保,我单位与被告广州环洋商务学校于一九九八年七月七日签订了委托培训安置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对原告的学生进行培训,全部培训合格且负责对口安置在珠江三角洲一带工作,并与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一年以上,月收入八百元左右,原告按每人二千六百元向被告支付培训安置费,如学生无自身问题被告不能安置,则被告要退还培训安置费,并按每人二千元进行赔偿。合同签订后,我单位依约选定了三十八名学生送至被告学校,并向被告交付了九万八千八百元培训费。而被告收款和接收学生以后,却不按合同履行自己的培训安置义务,致使大部分学生没有按合同要求得到安置,我们曾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解决学生的安置问题,被告却置之不理。为此,特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广州环洋商务学校退还培训费九万八千八百元和赔偿损失七万六千元,被告曹洪明承担保证责任。
被告广州环洋商务学校辩称,1.我校对原告选送的三十八名学生的培训安置工作基本完成。2.不能安置的,是学生自身和原告的问题,是有些学生怕苦和不服从分配而未被录用,或有些学生安排后自动离职,而不是我们学校的问题。3.退还学生的培训费和进行赔偿是不切合实际的。因此,请法院依法秉分处理。
被告曹洪明辩称,我为原告与广州环洋商务学校签订培训合同牵线搭桥做了大量工作,但未得到报酬,广州环洋商务学校不履行合同,这是他们的事,这不能怪我,我宣布不要中介费了,我也不参加诉讼,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八年六月六日,原告与被告曹洪明签订担保协议,由被告曹洪明牵线中介,原告与广州环洋商务学校签订培训就业合同,并保证该校履行合同,如不履行合同,被告曹洪明则承担一般保证人的责任。如履行合同,原告则按付给该校总费用的10%作为曹洪明的收入。在曹洪明的牵线中介下,一九九八年七月七日,原告与被告广告环洋商务学校签订合同书,合同约定,广州环洋商务学校负责对原告的学生进行粤语培训和安置,收费2600元/人,全部培训合格并对口安置在珠江三角洲一带工作,与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一年以上。月收入八百元左右。如学生无自身问题而学校不能安置,则学校要退还学生的培训费并按每人二千元进行赔偿。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要求选送了三十八名幼师专业毕业生到被告广州环洋商务学校进行粤语培训和就业安置。并按每人二千六百元,向广州环洋商务学校交了九万八千八百元培训安置费。被告广州环洋商务学校在收取原告的费用和接收学生以后,只是进行了短期的粤语培训即进行安置。(98年7月接受同年8月就进行安置,培训不到一个月时间),据原、被告双方举证的材料查明,原告送去的三十八名学生,被告广州环洋商务学校已培训安置的二十二名,未安置的十六名,已安置的二十二名中,现至今仍在广东东莞市万江机关幼儿园等幼儿园工作的有十人,但均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待遇在八百元以上的只有三人,其余的均在八百元以下。另有十二人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被用人单位随意辞退或因工资待遇太低本人自动离职,未安置的十六人均是粤语培训不合作,而未被用人单位录用。而被告广州环洋商务学校也未再进行培训和安置。为此,部分学生找到原告上访和要求原告退费,原告多次找被告广州环洋商务学校协商不成后,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曹洪明未收取原告的中介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