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震、赖美珍、钟波与邓青山、何建平、邹泽忠及会昌县公路段损害赔偿纠纷案
江 西 省 会 昌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0)会民初字第415号
原告钟震,男,1950年8月15日生,汉族,干部,住会昌县公路段职工宿舍。
原告赖美珍,女,1953年8月]7日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系钟震之妻,
原告钟波,男,1998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钟震,系钟波祖父。
委托代理人许建,江西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青山,男,1964年1月4日生,汉族,工人,住会昌县公路段机修站(家住右水圩镇富康路50号)
委托代理人刘建山,永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邹水柯,永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建平,男,1962年6月7日生,汉族,筠门岭粮管所所长,住湘江镇南外建设新村。
委托代理人郑立群,江西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泽忠,男,1966年10月27日生,汉族,个体司机,住麻州镇湘江村新屋子小组。
第三人会昌县公路段。
法定代表人谢燕春,段长。
委托代理人欧锦福,会昌县公路段副段长。
原告钟震、赖美珍、钟波与被告邓青山、何建平、邹泽忠及第三人会昌县公路段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欧锦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0年元月5日晚8时许,钟红军受被告邓青山邀请,并乘坐其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一起去找装砂司机核对装砂数。因被告邓青山酒后无证驾车,思想麻痹,碰撞在占道、逆向停放在公路北侧的被告何建平所有而由被告邹泽忠驾驶的无牌大货车左后轮上,致钟红军头部受重份,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经会昌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被告邓青山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邹泽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钟红军不负事故责任。经交警队召集原,被告进行两次调解未成。据此,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丧葬费3600元;死亡补偿费4248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6420元;参加处理交通事故人员误工费108元;交通费2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邓青山辨称,2000年1月5日下午8点左右,由钟红军驾驶摩托车与被告一起去办公事,即付油款和核对装砂车数、看砂场,因车速过快,车灯不太亮,撞在了大货车上,因此发生交通事故。会昌县交警队没有深入调查,仅凭几个傍证草率认定被告驾驶摩托,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是错误的,2000年1月11日作出事故责任认定,1月20日才向被告调查取证,违反程序。前来调查时,被告仍在住院,病情稍有好转,但精神状态很差,当时已向交警说明不是本人驾驶摩托车。请求法院依照客观事实,公正裁判。
被告何建平辩称,即使有责任也是非常轻微的,请法院在划分责任时,予以考虑。
被告邹泽忠未作答辩。
第三人会昌县公路段述称,出现这种不幸的事,作为单位表示同情。相信法院作出公正处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钟震、赖美珍之子钟红军生前与被告邓青山均为第三人会昌县公路段职工,工作岗位分别为庄口养路段与会昌公路段机修站。2000年1月3日,被告邓青山受单位指派驾驶本单位装载机前往庄口镇,为该镇沙石管理站铲装河砂。生产一天半后,被告邓青山因觉得场地不够理想,5日中午电话向站长任敏同志请示是否撤回。后来,又经庄口沙石管理站负责人肖某去电任敏,要求装载札不要撤归会昌,并要求他下去察看沙场。同日下午,任敏便亲自去到庄口,落实装载沙石业务事宜。傍晚,被告邓青山骑着向梁庆茂借来的摩托车(借车理由为吃晚饭和对拉沙子的帐)去到庄口圩镇“荣兴餐馆”晚餐。晚餐后,又骑着摩托车离开餐馆。之后,前往庄口养路队邀请钟红军一起去找运输司机核对当日铲装沙石的车数等。邓在养路队二搂黄队长客厅找到钟红军,当时钟正在看梁庆茂、杨文科等人玩扑克。钟应邀而去。于是,晚8时许被告邓青山与钟红军同乘一摩托车前往庄口小岗背核对装沙车数等。当行至庄口桥头拐弯处一“芬芬发屋”门前时,摩托车碰撞在逆向停放在公路旁的无牌东风翻斗车左后轮上,造成两人当场昏迷不醒。其中被告邓青山脑部重伤,钟红军因颅骨骨折、颅内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1月11日,会昌县交警大队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邓青山酒后无证驾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被告邹泽忠占道、逆向停车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同月20日,会昌县交警大队在县人民医院外科向正在住院的被告邓青山调查受伤情况,并送达了责任认定书。后经该队两次调解,因被告邓青山对责任认定不服而调解未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