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景友与保靖县粮食局劳动保险纠纷案

2011年09月06日21:03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彭景友与保靖县粮食局劳动保险纠纷案

湖 南 省 湘 西 土 家 族 苗 族 自 治 州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州民一终字第1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景友,男,1932年4月11日生,土家族,退休干部,住保靖县粮食局宿舍。
  委托代理人彭秀丽,女,保靖县酉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靖县粮食局。
  法定代表人王云飞,该局局长。
  上诉人彭景友因劳动保险纠纷一案,不服保靖县人民法院(2004)保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原告彭景友在1986年6月企业职工工资整改时,其退休工资从原行政21级整改为企业干部11级,月基本退休费从原来的59。50 元增加到86元,月新增工资26。50元。被告保靖县粮食局将原告整改新增工资从1985年7月补发至1986年5月,同时扣除了原告多领取的整改应取消的每月12元的退休生活补贴。原告托人于1986年6月1日予以领取时未向被告提出工资整改计算有误。2001年1月后,原告才向被告提出异议。2004年1月,原告向保靖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保靖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时间已超期限为由不予受理。原告不服,提起诉讼,认定依据有有关书证等。原判认为,原告彭景友申请仲裁时间已超过期限,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从而判决驳回原告彭景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承担。
  彭景友上诉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已领取晋级工资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等。其代理人提出“上诉人自2001年发现被上诉人少发其工资后就无数次找被上诉人及上级主管部门,故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等。
  被上诉人答辩称:“保靖县粮食局从未拖欠彭景友一分工资及一分退休费,有书证为凭。一审判决正确”等。
  经二审审理查明,2001年,上诉人彭景友向被上诉人保靖县粮食局提出其退休工资计算有误。2004年1月9日,彭景友向保靖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保靖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同月12日以彭景友的申请超过期限为由,作出(2004)保劳仲字第1号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的彭景友的陈述及有关书证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上诉彭景友从2001年提出有关退休工资计算有误的异议后,到2004年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已超过申请期限,且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障碍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情形,依照有关司法解释,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判适用法律恰当,上诉人彭景友提出的“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的意见不能成立。其代理人提出的“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混淆了“诉讼时效”与“仲裁申请期限”的概念,不能成立。原判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费人民币400元,由上诉人彭景友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 滨  
审 判 员 麻玉琼  
审 判 员 谷平衡

 
二00四年八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方 玲



本文书来自互联网,本站发布的 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

本网根据最高院关于司法公开六项规定的精神刊登法律赋予公民知情权的法院公开审 理案件判决文书,旨在配合普法宣传,为保证严肃性和合法性每一篇来自网络、公私单位 、个人提交的文书刊登前,都会与原审法院上网公示文书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核对,本网认 为执法机关公示的判决文书已应经过严谨的法律层面考量,不会侵犯名誉隐私和商业机密 等公私权利。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我国法律对城镇居民房屋的补偿方式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劳动合同法案例知识排行榜
劳动合同法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