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振武诉鹤峰县公路段一次性补偿退休安置合同纠纷案
湖 北 省 恩 施 州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恩中民终字第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洪振武,男,1942年1月21日生,初中文化,苗族,湖北省鹤峰县人,鹤峰县公路段退休工人。住鹤峰县走马镇官仓村2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峰县公路段。
法定代表人吴善民,该段段长。
上诉人洪振武与被上诉人鹤峰县公路段一次性补偿退休安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峰县人民法院(2003)鹤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廖学贵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昌福、张建洪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洪振武与鹤峰县公路段的争议涉及到落实政策和退休的安置,双方的纠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受案范围。洪振武应找有关部门解决此类人事争议。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峰县人民法院(2003)鹤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洪振武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150元,共计550元,均由洪振武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 学 贵
审 判 员 刘 昌 福
审 判 员 张 建 洪
二OO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 芳
本文书来自互联网,本站发布的 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
本网根据最高院关于司法公开六项规定的精神刊登法律赋予公民知情权的法院公开审 理案件判决文书,旨在配合普法宣传,为保证严肃性和合法性每一篇来自网络、公私单位 、个人提交的文书刊登前,都会与原审法院上网公示文书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核对,本网认 为执法机关公示的判决文书已应经过严谨的法律层面考量,不会侵犯名誉隐私和商业机密 等公私权利。
为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当事人本人可申请法帮网www.fabang.com将对文章内 容进行技术处理,所有处理完全免费,请当事人直接提出申请law@fabang.com本站会在1个工作日内答复 ,请不要试图通过其他方式联系,也不要相信任何以帮人删帖名义收费的网络中介,以免 延缓处理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