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医研究院制药厂与胡广财劳动争议纠纷案
黑 龙 江 省 阿 城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阿民初字第819号
原告黑龙江省中医研究院制药厂,住所地阿城市亚沟镇。
法定代表人刘士彤,职务厂长。
委托代理人孙焕玉,男,1954年4月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中医研究院制药厂行政部部长,现住所阿城市清真小区。
委托代理人汪玺良,阿城市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广财,男,195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所阿城市亚沟镇。
委托代理人黄凤楼,阿城市金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省中医研究院制药厂与被告胡广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黑龙江省中医研究院制药厂的委托代理人孙焕玉、汪玺良、被告胡广财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凤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黑龙江省中医研究院制药厂诉称,阿城市劳动仲裁委的裁决书认定1991年至1999年期间原告欠被告工资27,000.00元没有根据。1991年1月至1993年3月,被告的工资被其妻范秀芝及其妻妹范秀芹领走,期间原告欠被告工资只有1,707.00元。1993年4月至1996年10月被告没上班,没有工资。1996年11月至1997年3月的工资,被被告之妻范秀芝领走。1997年4月至1999年12月被告没上班,没有工资。1997年7月19日原告当时的厂长董庆丰经手付给被告价值5,194.00元的药品,抵偿原告欠被告的工资,因此,原告不欠被告工资了。裁决书认定原告欠被告工资27,000.00元是没有根据的,请求法院撤销裁决书,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胡广财辩称,被告自1984年至今,一直是该厂的职工,累计到1999年,原告欠我的工资已达27,000.00元。被告因今年孩子高考急于交学费,多次找原告讨要,可原告拒不支付,一拖再拖,被告于2004年向阿城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于2004年6月14日作出裁决,由原告支付拖欠被告的陈欠工资27,000.00元。如今原告为了逃避给付责任,拖延给付时间,又以种种理由向法院起诉,这是毫无道理的,实际上原告欠被告的工资远远大于27,000.00元,加上欠被告的其它应付款40,000.00余元,总计是70,000.00元左右,但因被告没有更多的费用,所以被告只请求支付工资27,000.00元,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令原告立即给付拖欠被告的工资27,000.00元。
原告在庭审中,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是成立的,向本院出示了以下证据:
证据1—5、1991年1月至1991年8月工资表;
证据6、1991年9月至1991年10月工资表;
证据7—9、1991年11月至1992年12月工资表;
证据10、1993年1月至1993年2月工资表;
证据11、1993年3月工资表;
证据12—40、1993年4月至1996年8月工资表;
证据41—42、1996年9月至1996年10月工资表;
证据43、1996年11月至1996年12月工资表;
证据44—45、1997年1月至1997年2月工资表;
证据46、1997年3月工资表;
证据47、1996年9月工资表;
证据48—53、1997年4月至1997年12月工资表;
证据54、董庆丰证言材料复印件;
证据55、杨艳凤、薛立安、徐柱、刘基富、周海生、赵丽秋、冯丽梅等七人证言材料;
证据56、阿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阿劳仲案字(2004)第88号仲裁裁决书。
被告在庭审中,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是成立的,向本院出示了以下证据:
证据1、阿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阿劳仲案字(2004)第88号仲裁裁决书;
证据2、左恒广证言材料;
证据3、董庆丰情况说明。
审理中,原、被告对以上证据当庭进行了质证,原告对被告所提交的证据2、3持有异议,被告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6、10、证据12至42、46、54、55持有异议,原、被告对其它证据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