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松桥与北京电视艺术中心等劳务合同纠纷案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3)海民初字第9809号
原告李松桥,男,汉族, 1940年3月8日出生,吉林省艺术研究所导演,住吉林省长春市建设街83-4号楼602。
委托代理人官兵,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谷文,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电视艺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甲2号。
法定代表人郑晓龙,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全福,男,北京电视艺术中心制片人,住北京市宣武区佘家胡同27号。
委托代理人曹守山,男,北京电视艺术中心书记,住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里颂芳园6楼。
被告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李培森,主任。
委托代理人党继军,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艾陆,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电视台电视剧制作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万克,台长。
委托代理人冯东升,男,天津电视台制片人,住天津市河西区宾馆西路23-3-504。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2000年1月1日李松桥受聘于北京电视艺术中心《嫁到黑非洲》摄制组,担任执行导演,完成了自己的任务,《嫁到黑非洲》也已顺利拍摄完毕,但摄制组却至今未支付劳动报酬。李松桥以被告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劳动报酬85 000元。经询,双方当事人均承认上述事实,但被告北京电视艺术中心提出李松桥从李全福处拿走的50 000元应予以核减,原告李松桥同意北京电视艺术中心的意见,双方均愿意调解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北京电视艺术中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松桥三万五千元;
案件受理费三千零六十元(原告预交),由原告李松桥负担二千零一十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电视艺术中心负担一千零五十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鱼水
人民陪审员 岳 维
人民陪审员 贾乃红
二OO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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