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言诉北京天运纵横文化传播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案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海民初字第7692号
原告方言,男,汉族,1959年8月24日出生,艺人,住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北里甲1号48楼4门101号。
委托代理人黄岩,北京市恩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运纵横文化传播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31号院华澳中心2号楼26B。
法定代表人王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余国,北京市海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路190号粤海凯旋大厦1211房。
法定代表人李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余国,北京市海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言诉被告北京天运纵横文化传播公司(以下简称天运纵横公司)、被告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俏佳人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言的委托代理人黄岩,被告天运纵横公司与被告俏佳人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余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言诉称,2004年2月8日,为合作拍摄20集电视剧《步步紧逼》,俏佳人公司(甲方)与天运纵横公司(乙方)签订了《合作拍摄电视剧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三条第一款约定:双方共同组建剧组,设立独立的共管账号,由双方所派人员共同监管;第四条第一款约定:乙方具体负责该剧的全部拍摄及后期制作工作;第四条第二款约定:在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或剧组的名义对外签订聘用合约。2004年3月4日,我与《步步紧逼》摄制组签订了一份《职员合同书》,合同约定:双方为劳务法律关系,我受聘于《步步紧逼》剧组担任美术工作,劳务报酬按每集2500元标准,总计50 000元,分三次结算,开机付30%,中期付30%,停机付40%。合同签订后,我按合同约定和摄制组的要求,全面完成了自己的本职工作。2004年5月20日该剧停机,而二被告除分两次给付总计30 000元劳务费以外,尚欠劳务费20 000元,以无钱为由拒绝给付。2005年初,我得知天运纵横公司与南京电视台签订了《电视节目交易合同》,遂向该公司提出还清劳务费的请求,而该公司却推脱搪塞,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我认为,《步步紧逼》摄制组系天运纵横公司与俏佳人公司发起设立,其所欠劳务费应由两家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请求:1、判令天运纵横公司与俏佳人公司给付拖欠的劳务费20 000元;2、判令天运纵横公司与俏佳人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方言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合作拍摄电视剧协议书》,证明《步步紧逼》摄制组系天运纵横公司与俏佳人公司联合成立,剧组签订的合同代表了二被告的真实意思。证据2,《演员合同书》,证明方言与剧组的劳务法律关系、工作内容、劳务报酬的数量、给付方式、给付时间。证据3,《南京电视台电视节目交易合同书》,证明《步步紧逼》已拍摄完成具备播放条件。证据4,九江站至北京西站K106次火车票一张,证明该剧停机时间。证据5,《步步紧逼》宣传册,证明《步步紧逼》系二被告联合摄制,宣传册上演职员表中有原告的名字。证据6,《步步紧逼》光盘及购物发票,证明方言的合理支出。
被告俏佳人公司辩称,根据我公司与天运纵横公司签订的合作拍摄协议约定,如与第三者发生纠纷应由天运纵横公司负责处理和承担,因此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担责任证据不足,请求驳回方言的诉讼请求。
被告俏佳人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合作拍摄电视剧协议书》,证明协议约定如与第三者发生纠纷应由天运纵横公司负责和承担。
被告天运纵横公司辩称,方言多次没有按时交付场景,工作不负责任,给剧组造成很大损失,所以剧组决定扣除方言的剩余工资20 000元,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