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北与上海德赛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久融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股东侵犯债权人利益一案

2011年09月06日21:16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王北与上海德赛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久融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股东侵犯债权人利益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北,女,195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弘燕路3号楼2单元203号。
委托代理人周春梅,女,198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汇光鉴投资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弘燕路3号楼2单元203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德赛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西关御路天运通大厦404号。
负责人张纪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浩,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上海德赛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二里庄小区10楼7门601号。
原审被告北京久融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10号院2号楼602室。
法定代表人贾兆光。
上诉人王北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德赛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德赛堡北京分公司)、原审被告北京久融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融公司)股东侵犯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16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周荆担任审判长,法官芦超、郑亚军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3月9日和7月17日召集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于2009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北的委托代理人周春梅,德赛堡北京分公司的负责人张纪平、委托代理人王浩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久融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赛堡北京分公司在一审诉称:2007年6月18日、2008年7月4日,德赛堡北京分公司与北京汇丰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鉴公司)签订2份油漆买卖合同,汇丰鉴公司拖欠货款18 960元未付。2008年2月,德赛堡北京分公司起诉汇丰鉴公司索要欠款,因汇丰鉴公司已被吊销转注销,人民法院驳回德赛堡北京分公司的起诉。经向工商部门查询,汇丰鉴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及其出资为王北出资100万元、久融公司出资900万元。2006年10月13日汇丰鉴公司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责成股东组成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并办理注销登记;2007年4月28日汇丰鉴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选举王北和公司监事马宝林为清算组成员;2007年5月29日汇丰鉴公司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备案;2007年6月13日工商部门核准汇丰鉴公司注销备案申请;2007年6月21日汇丰鉴公司向工商部门递交注销申请;2007年9月29日工商部门核准汇丰鉴公司吊销转注销;2007年9月25日汇丰鉴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规定王北和久融公司按出资比例对清算所有者权益进行分配,并按比例承担今后所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由于汇丰鉴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进行清算,并办理吊销转注销的手续期间,仍与德赛堡北京分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拒不支付货款,给德赛堡北京分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故德赛堡北京分公司起诉要求汇丰鉴公司的股东王北和久融公司给付货款18 960元,并按银行存款利率支付自2007年7月23日至今的利息。
王北在一审辩称:汇丰鉴公司尚欠德赛堡北京分公司的货款不是18 960元,按德赛堡北京分公司实际交货的数量计算,汇丰鉴公司尚欠德赛堡北京分公司的货款为16 750元。德赛堡北京分公司所供油漆品名、颜色、质量均不符合合同约定,从而使汇丰鉴公司使用油漆时发生非正常损耗,使用油漆超过合同约定的数量,并且多次修正后的油漆仍无法达到正常效果,工程的甲方因此对汇丰鉴公司罚款。汇丰鉴公司是在2007年9月29日向工商部门提交吊销转注销的申请的,而不是2007年6月21日。汇丰鉴公司不同意德赛堡北京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审理期间,久融公司未进行答辩。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6月18日,德赛堡北京分公司与汇丰鉴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德赛堡北京分公司供给汇丰鉴公司式玛卡龙牌户外木材保护漆6桶,每桶20公升,单价112元,汇丰鉴公司给付德赛堡北京分公司货款的方式为首付80%,货到工地后经确认颜色无误即付余款,如德赛堡北京分公司所供油漆的颜色和封样的颜色不符,由德赛堡北京分公司负责全部费用,并负责提供和封样颜色相同的油漆。2007年7月4日,德赛堡北京分公司与汇丰鉴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德赛堡北京分公司供给汇丰鉴公司式玛卡龙牌油漆和纱布、刷子等物品,货款共计2999元,货到工地后经确认颜色无误,即付全款。德赛堡北京分公司于2007年7月2日至7月23日供给汇丰鉴公司油漆,既有合同约定的式玛卡龙牌油漆,还有碧林牌油漆,汇丰鉴公司均已使用,货款共计35 150元。汇丰鉴公司已给付德赛堡北京分公司货款16 190元,余款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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