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建丰达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诉海南创新书店有限公司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抗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海南建丰达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秀东路16号明珠广场九楼东区。
法定代表人郑心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福楹,该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柏,海南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创新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秀东路16号明珠广场四、五楼。
法定代表人黄桂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桔紫,该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汪东,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海南建丰达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丰达公司)与被申诉人海南创新书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书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9日作出(2006)美民一初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建丰达公司不服,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2日作出(2007)海中法民一终字第6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建丰达公司不服,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该院于2007年11月1日作出(2007)琼检民行抗字第33号抗诉书,向本院提起抗诉。2007年11月12日,本院作出(2007)琼民抗字第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月17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冬燕、吴绍维到庭支持抗诉,建丰达公司委托代理人林柏、创新书店委托代理人汪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查明:2004年8月1日,建丰达公司与创新书店签订《海南明珠广场第六层联营合同》,约定:建丰达公司提供明珠广场第六层整层9090平方米场地给创新书店联营,联营期限自2004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止;联营期间,由创新书店提供商品并核定零售价,建丰达公司按销售额提取20%作为毛利,创新书店承诺第一年到第八年中创新书店每月商品销售价格不低于166.66万元,商品月销售额低于166.66万元,创新书店每月仍应向建丰达公司交纳33.33万元作为联销费用,若创新书店月商品销售额超过166.66万元,超过部分毛利返还创新书店;由建丰达公司出资对第六层楼进行改造和装修,但费用只限在400万元以内,若创新书店根据经营方案需要超支,则由创新书店负责,该笔装修费,创新书店先垫付,垫付资金用创新书店向建丰达公司缴纳的联营利润中折抵,期限三年,即每月抵扣11.11万元,改造和装修方案以及工程建造由创新书店负责;在经营期间所产生的各种税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均由创新书店负责;本合同生效后的前四个月为创新书店进场装修期,该四个月建丰达公司免收创新书店联营费用;创新书店需在每月10日前支付联营费用,如有拖欠,建丰达公司每天按拖欠金额的万分之二加收滞纳金,拖欠时间超过30天,视为创新书店违约,建丰达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签字后,建丰达公司即将场地全部移交创新书店,创新书店在合同签字后的两个月内向建丰达公司支付联营定金100万元,定金可在最后联营年度月份中抵扣;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并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责任方应给予双方赔偿,如建丰达公司违约,除按照创新书店定金的数额向建丰达公司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因导致创新书店中止营业而产生的所有损失,如创新书店违约,建丰达公司除没收创新书店定金外,还应赔偿建丰达公司其他经济损失。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均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但双方未办理明珠广场第六层房屋的书面交接手续,该层房屋亦未进行装修投入经营。创新书店于2005年2月给付建丰达公司定金100万元,但没有支付合同约定的联销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