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启华、奥凯航空有限公司与张影、张洪董事会决议撤销纠纷一案

2011年09月06日21:53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邓启华、奥凯航空有限公司与张影、张洪董事会决议撤销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启华,男,194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奥凯航空有限公司股东,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桂宝四街一巷1座603室。
委托代理人李默,北京市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领,北京市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奥凯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京空港物流基地物流园八街一号。
法定代表人王均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勤贵,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湘林,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影,女,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奥凯航空有限公司股东,住北京市丰台区洋桥海户西里16楼2门35号。
委托代理人李默,北京市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领,北京市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洪,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奥凯航空有限公司股东,住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1号6楼2门303号。
委托代理人李默,北京市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贤军,北京市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邓启华、奥凯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影、张洪董事会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08)顺民初字第5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巩旭红担任审判长,法官石东、李丽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3月18日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邓启华的委托代理人李默、许领,奥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勤贵、陈湘林,张影的委托代理人李默、许领,张洪的委托代理人李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影、张洪、邓启华在一审中起诉称:奥凯公司于2008年4月25日,在上海肇嘉浜路789号均瑶国际广场32楼会议室,召开奥凯公司第四届第四次董事会并形成相关董事会决议,但上述董事会召集程序及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严重违反了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损害了我们的合法利益。由于上述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存在诸多瑕疵(如未按公司章程规定时间提前通知董事,未通知全体董事、监事等相关应到会人员,表决时到会董事人数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属于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可撤销董事会决议,依法应予撤销。由于奥凯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形成相关决议,给我们造成了经济损失。起诉要求:1、判令撤销奥凯公司于2008年4月25日形成的奥凯公司第四届第四次董事会决议;2、判令奥凯公司赔偿每名原告损失5万元,共15万元;3、奥凯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奥凯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奥凯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召集程序、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不存在任何瑕疵。会议所作的董事会决议合法有效。张影、张洪、邓启华三人要求赔偿损失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三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奥凯公司于2005年3月3日成立,注册资本30 000万元,现在的股东为北京奥凯交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能公司)、大地桥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桥公司)、邓启华、张影、张洪,根据奥凯公司章程,交能公司认缴出资18 900万元、大地桥公司认缴出资7800万元、邓启华认缴出资1500万元、张影认缴出资1500万元、张洪认缴出资300万元,上述出资均为货币出资,出资时间为2005年5月,公司章程载明,设立时实际缴付。奥凯公司和交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王均金。奥凯公司的公司章程第31条规定: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五人,由交能公司委派3名董事,由大地桥公司委派1名董事,其余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二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第32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飞行师、总工程师、总裁高级助理、高级顾问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33条规定: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34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一)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二)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三)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定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37条规定了监事会的职权,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的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2007年1月24日,奥凯公司第二届第五次股东会决议,王均金、郎赛强、王昭炜、刘伟宁、刘捷音担任公司新一届董事,组成奥凯公司新一届(即第四届)董事会,其中王均金、王昭炜、刘捷音为交能公司委派,郎赛强为大地桥公司委派,刘伟宁为选举产生,并修改公司章程,增加一名副董事长,即奥凯公司设副董事长三名。当天奥凯公司第四届第一次董事会作出决议,选举王均金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郎赛强、刘伟宁、王昭炜为第四届董事会副董事长,并在工商机关董事会成员任职中进行了登记,任职期限均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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