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月梅与胡荣富、王琳、曾伟股权转让纠纷案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昆民四初字第121号
原告云南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官南路时代风华小区。
法定代表人余卫平,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孙强,云南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马月梅,女,回族,1962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01620101254,住个旧市金湖西路老厂锡矿住宅区,现在云南广众实业有限公司工作。
诉讼代理人李冰,云南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胡荣富,男,汉族,1946年12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03194612050612,住昆明市北京路82号,云南天丰汽车驾驶学校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陈桦,云南德和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琳,女,汉族,1969年11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03691119152,住昆明市威远街小柳树巷7号,云南天丰汽车驾驶学校有限公司股东。
诉讼代理人陈桦,云南德和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曾伟,女,汉族,1942年1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03194212021521,住昆明市威远街小柳树巷7号,云南天丰汽车驾驶学校有限公司股东。
诉讼代理人陈桦,云南德和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月梅诉被告胡荣富、王琳、曾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孙强、李冰。三被告的诉讼代理人陈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于2006年10月19日报请延长审限,于2007年1月15日以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为由裁定中止了本案的审理,并于2007年5月28日恢复了本案的审理。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起诉称:2003年11月,云南铜业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泰公司”)委托云南广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众公司”)收购云南天丰汽车驾驶学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丰公司”)股权,并支付股权转让款1100万元。
鸿泰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业集团公司”),2005年2月,铜业集团公司出资设立本案原告云南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业地产公司”),并决定由铜业地产公司收购天丰公司股权。鸿泰公司因此将收购股权的合同有关权利转让给铜业地产公司。
2005年3月9日,原、被告签订《云南天丰汽车驾驶学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协议约定,以天丰公司2004年9月30日经评估后的资产作为参考,经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股权转让价款为6400万元。其中第一被告将其持有的占公司注册资本80%的股权;第二被告将其持有的占公司注册资本15%的股权;第三被告将其持有的占公司注册资本5%的股权进行转让。原告铜业地产公司受让上述股权的75%,原告马月梅受让上述股权的25%。《股权转让协议》还约定:“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3日内,甲方(被告)应当办理将股权让与乙方(原告)的工商变更登记。并约定了相应的付款时间和金额以及违约金、逾期罚息。
天丰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三被告将其持有的天丰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两原告,并同意《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2005年3月7日,原告铜业地产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受让被告持有的天丰公司75%的股权。因此,原、被告均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股权转让和受让的法律手续。
原告依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于2005年8月25日、8月31日分两次向被告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1300万元。至此,连同上述鸿泰公司已支付的1100万元股权转让款,共计支付了2400万元。原告依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了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