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绍勇、林小波、林志平陈特康、陈伟军、章体林、吴昌存、周建平、叶岳平、叶爱丽、叶小平、香格里拉县康特钼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赖信、厉玉平、詹平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云高民二终字第1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绍勇,男,1961年4月12日生,汉族,浙江省青田县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小波,男,1965年6月25日生,汉族,浙江省青田县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志平,男,1967年12月13日生,汉族,浙江省青田县人。?
上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华,云南会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特康,男,1962年4月27日生,汉族,浙江省青田县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伟军,男,1982年12月11日生,汉族,浙江省青田县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章体林,男,1967年1月18日生,汉族,浙江省青田县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昌存,男,1966年6月29日生,汉族,浙江省丽水市人。?
上述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慧敏,男,1956年4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建平,男,1958年9月3日生,汉族,浙江省青田县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岳平,男,1969年1月14日生,汉族,浙江省青田县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爱丽,女,1962年2月11日生,汉族,浙江省青田县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小平,男,1970年3月10日生,汉族,浙江省青田县人。?
上述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冀蓓红,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香格里拉县康特钼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该县建塘镇建塘东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赖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开邹,云南忠信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赖信,男,1962年6月1日生,汉族,浙江省青田县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厉玉平,男,1960年7月15日生,汉族,浙江省青田县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詹平,男,1962年12月21日生,汉族,浙江省青田县人。?
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开邹,云南忠信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吴绍勇、林小波、林志平因与上诉人陈特康、陈伟军、章体林、吴昌存、周建平、叶岳平、叶爱丽、叶小平,被上诉人香格里拉县康特钼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特公司),被上诉人赖信、厉玉平、詹平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7)迪法民初字第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绍勇、林小波、林志平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华,上诉人章体林、周建平、叶岳平,上诉人陈特康、陈伟军、章体林、吴昌存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慧敏,上诉人周建平、叶岳平、叶爱丽、叶小平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冀蓓红,被上诉人康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开邹,被上诉人赖信、厉玉平、詹平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开邹到庭参加了诉讼。2008年1月14日,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公安局以本案陈特康、周建平、吴昌存、叶岳平、章体林涉嫌合同诈骗为由立案侦查,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于2008年1月15日中止本案诉讼。2008年4月8日,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公安局对前述陈特康五人以被指控事实不构成犯罪为由,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故本院恢复本案诉讼并审理终结。?
吴绍勇、林小波、林志平(以下简称吴绍勇三人)原审诉称,其三人已实际向康特公司出资305万元,并参与了康特公司筹建,应为康特公司发起人和原始股东。现陈特康等人用其三人的资金注册成立康特公司后反而剥夺其三人的股东资格,另在设立公司时隐瞒公务员身份,特诉请判令:1、确认其三人投入到康特公司的资金305万元为投资款并确认三人为公司原始股东;2、依法确认陈特康八人(即八名原审自然人被告)不具有股东资格;3、确认康特公司第一次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4、根据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三人的出资额,确认其三人占公司注册资金的具体份额,并由康特公司签发出资证明及向工商部门进行登记;5、确认2006年5月24日陈特康、周建平、叶岳平将股权转让给陈伟军、叶爱丽、叶小平的行为无效;6、确认2007年4月27日陈伟军、叶爱丽、叶小平、吴昌存、章体林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赖信、詹平、厉玉平的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