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坤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中安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甘河路证券营业部侵权纠纷案
上 海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2)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甘河路证券营业部,住所地上海市甘河路8号。
负责人张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鸿高,上海市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波,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坤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泰和路1850号。
法定代表人金运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建平,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中安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北公路6728号。
法定代表人陈纯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义荣,上海市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甘河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天同证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坤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中安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沪一中经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02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于同年1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胡鸿高、薛波,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赵建平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中安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其委托代理人孙义荣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0年12月27日,坤源公司和中安公司签订《联合投资和管理合同》一份,约定:由坤源公司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由中安公司代为买卖有价证券,合同有效期至2001年5月31日,收益为出资额的20%,到期后一并归还。2000年12月25日,中安公司开具收据,载明己收到坤源公司交来钱款人民币1,000万元。2001年6月1日,坤源公司与中安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协议书》,约定:坤源公司投资1,200万元在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大柏树证券交易营业部(系天同证券前身)设立的股票帐户(户名:坤源经济,资金帐号为12600)的所有权属坤源公司;坤源公司委托中安公司对“12600”资金帐户的资产进行管理并进行证券投资运作;双方合作期限自2001年6月1日起至2001年12月20日,固定收益为10%,超过部分双方分成;当上述帐户出现亏损或其它坤源公司认为存在的风险因素,坤源公司有权随时终止协议;中安公司凭坤源公司的书面授权证明在证券营业部对坤源公司的委托进行操作。该协议还约定“上述资金帐户”的资金存取、指定交易的撤销、办理转托管,内部划转等手续,须由坤源公司指定的授权人方可办理。2001年7月4日,中安公司向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大柏树证券交易营业部(以下简称“证券营业部”)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该公司资金帐号“12600、12602”的资金划转、转托管、撤销指定等相关业务须凭公司行政公章及“罗莉”的亲笔签名方可办理。证券营业部在“回执”上加盖了公章。2001年7月20日,中安公司再次向证券营业部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因公司人员调动,现将在贵部设立的‘坤源经济’帐户(资金帐号‘12600’)的授权情况作变更,即该资金帐户的资金存取、撤销指定交易、办理转托管、内部划转等手续经过‘王文先生’(身份证342223740621441)签字并加盖预留印鉴后即可办理,否则不予办理;上述授权有效期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如需再次变更该帐户授权,必须经‘王文先生’签字并加盖预留印鉴方可变更”。在该《授权委托书》上,坤源公司在预留印鉴处加盖了公章,证券营业部在“营业部回执”栏加盖了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证营业部的公章。2001年8月9日,中安公司向坤源公司出具证明:坤源公司和中安公司6月1日所签订协议的所需资金1,200万元整,坤源公司已划入12600帐户。2001年11月12日、11月21日,坤源公司两次授权郑传本律师事务所通过传真及特快专递方式向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证营业部发出律师函,声明其未授权中安公司将属其所有的股票帐户(户名坤源经济、资金帐号为12600)中的股票向他人设定抵押或设定其它限制权利,未经其书面授权办理,上述股票帐户中的所有股票不得进行平仓,且所对应的资金帐户不得办理资金存取、撤销指定交易、办理转托管、内部划转等手续。2001年12月3日,中安公司委托天同证券以市场均价10元以上出售股票帐户为A404180759,A353129660中的“松辽汽车”股票合计952,952股,共获款人民币9,635,092。23元。同年12月4日,中安公司在“支款凭条”上盖章,同意将“12600”帐户中的该款项划由天同证券占有。?原审法院还查明,系争股票由中安公司于2000年4月21日在其它证券公司购入,并于2001年7月31日后转托管至证券营业部。股票帐户为A404180759、A353129660,登记人是案外人孙思乐、邹雪梅。孙思乐已于1994年8月24日死亡,其子孙伟及邹雪梅分别向湖北省麻城市公证处公证声明“孙思乐、邹雪梅只是上述股票帐户的名义股东,不享有任何权利,该帐户的一切权利均属上海坤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所有。”上述两股票帐户所对应的资金帐户之名称为“坤源经济”,帐户为“12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