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家如、李广军、陈小明、邱卫华、唐向东等与珠海市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债务抵销权纠纷案
广 东 省 珠 海 市 香 洲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香民二初字第585号
原告:邱家如,男,汉族,1969年1月22日出生,住珠海市翠前路杏花园10栋2座301房,身份证号码:440402690122451。
原告:李广军,男,汉族,1959年12月20日出生,住珠海市吉大新村224栋302房,身份证号码:440400591220481。
原告:陈小明,男,汉族,1976年6月10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翠香路9号306房,身份证号码:440402760610611。
原告:邱卫华,男,汉族,1969年10月28日出生,住珠海市拱北岭南路94号601房, 身份证号码:440400691028451。
原告:唐向东,男,汉族,1969年10月18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东风里194号601房,身份证号码:440401691018041。
原告:秦在贤,男,汉族,1976年9月26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岭南路59号401房,身份证号码:440402760926451。
原告:周海燕,女,汉族,1975年9月23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朝阳路43号603房,身份证号码:440402750923044.
原告:林玉云,女,汉族,1965年11月25日出生,住珠海市万山镇万山村,身份证号码:440401651125332。
原告:幸凤彩,女,汉族,1969年2月7日出生,住珠海市金鼎镇会同村,身份证号码:440401690207082。
原告:尹立荣,男,汉族,1956年5月27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城郊里107号402房,身份证号码:440401560527047。
原告:黄秀娟,女,汉族,1979年11月20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吉大工业技工学校集体宿舍,身份证号码: 440402791120908。
原告:官少金,女,汉族,1968年12月10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拱北水湾路19号九洲酒店集体宿舍,身份证号码:460031681210162。
原告:杨梅兰,女,汉族,1967年6月13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拱北水湾路19号,身份证号码:440825670613472。
原告:李秀芳,女,汉族,1972年5月25日出生,住珠海市拱北联安路1号201房,身份证号码:441425720525388。
原告:李策韶,男,汉族,1963年9月12日出生,住珠海市拱北水湾路19号,身份证号码:440203630912181。
原告:黄舟君,女,汉族,1979年9月18日出生,住珠海市海滨路旅游大酒店内,身份证号码:440421790918602。
原告:关尚宇,男,汉族,1973年5月13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桃园新村6栋702房,身份证号码:440923730513027。
原告:黄玉兰,女,汉族,1965年9月6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中心里105号之三203房,身份证号码:440401650906182。
原告:谢秀霞,女,汉族,1970年2月8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紫荆路24号3楼集体宿舍,身份证号码:441421700208462。
诉讼代表人:邱家如、李广军。
委托代理人:段启伦,广东华信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旅游集团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海滨南路旅游大厦十三楼。
法定代表人:孟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缪亚峰、程娟,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债务抵销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小青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表人邱家如、委托代理人段启伦,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孟彬及委托代理人缪亚峰、程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为响应国有企业改革号召,邱家如等十九位原告积极参与了珠海市旅游大酒店的股份制改造,并于2000年12月18日以公开竞价方式取得了旅游酒店的整体产权。但是,由于被告不履行产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义务,自2001年以来,被告围绕产权转让、经济损失赔偿和资金使用费等问题,向原告提起了一系列诉讼,使原告的经营、管理陷入困境。为早日解决纠纷,2003年11月中旬珠海市中级法院作出(2002)珠中法民二初字第180—1号裁定,同意原告交缴人民币540万元到珠海中院作担保,以解除被告对旅游酒店股权的查封。此后,珠海中院将该担保款转付至香洲法院。原、被告的系列纠纷,经珠海中院先后终审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