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红原锻铸公司乍浦分公司清算小组与上海橡胶机械一厂、上海申奇经贸发展中心经营合同纠纷案

2011年09月07日08:0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上海红原锻铸公司乍浦分公司清算小组与上海橡胶机械一厂、上海申奇经贸发展中心经营合同纠纷案

上 海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1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橡胶机械一厂,住所地上海市飞虹路525号。
  法定代表人周素卿,厂长。
  委托代理人杨振荣,上海市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曙,上海市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申奇经贸发展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大连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胡焕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曙,上海市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红原锻铸公司乍浦分公司清算小组,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乍浦商城,联系地址上海市中山北路198号2018室。
  负责人周鸣利,组长。
  委托代理人廖佩娟,上海市商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华,上海市正义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橡胶机械一厂(下称橡机一厂)、上海申奇经贸发展中心(下称申奇中心)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2)杨民二(商) 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橡机一厂、申奇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杨振荣、王曙,被 上诉人上海红原锻铸公司乍浦分公司清算小组的委托代理人廖佩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4月19日,上海红原锻铸公司乍浦分公司(下称红原公司)与申奇中心签订《转让经营权协议》一份,约定:申奇中心将位于本市大连路 178号三楼“捷捷浴村”的十年经营权转让给红原公司,期限自1996年5月1日起至2006年4月30日止,转让金额人民币270万元;附属锅炉房及申奇中心已添置的物 品归红原公司使用;固定资产清点造册在经营期满后归申奇中心所有;红原公司应及时向申奇中心交纳水、电及电话费用。该协议第6条约定:为维护乙方(红原公司)经营利益,在 红原公司经营期间,如遇国家动迁,申奇中心愿对红原公司进行补偿,具体补偿办法为,以总转让金额270万元为基价,前5年每年递减40万元,后5年每年递减15万元。协议 并附“浴室用品清单”一份,列明自动燃油锅炉三台、空调、桑拿设备等。协议签订后,截至1997年5月15日红原公司分数次支付给申奇中心共计人民币229万元,其中 1996年5月18日支付的10万元为双方原拟二楼舞厅由红原公司承包而支付的定金(后承包合同因故未履行),1996年7月31日支付的14万元为红原公司在四楼屋顶搭 建的费用。1996年11月大连路178号“捷捷浴村”更名为“上海诗都康健娱乐有限公司”,开办单位为红原公司。2001年11月即浴室经营5年6个月时,大连路 178号列入市政动迁规划,橡机一厂发函要求红原公司搬迁。同年12月7日,橡机一厂与上海红原锻铸公司乍浦分公司清算小组(下称红原清算组)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红原清 算组于12月30日前将三、四楼归其所属的财产全部搬离,橡机一厂承诺一次性补偿红原清算组搬场费不低于人民币3万元,对红原清算组因动迁造成的损失按原转让经营权协议中 的条款由橡机一厂补偿。嗣后双方因动迁补偿款的计算发生争执,红原清算组遂诉至原审法院。
  原审中,红原清算组请求判令被告橡机一厂和申奇中心返还转让款187.5万元及利息712,687。50元;终止转让经营权协议;偿付搬迁补偿费3万元;承担诉讼 费用。后因橡机一厂将搬迁补偿费10万元支付给了红原清算组,红原清算组遂放弃3万元搬迁补偿费的诉请。对此,橡机一厂和申奇中心答辩仅同意支付补偿金11。5万元,不同 意红原清算组的其余诉请。审理中申奇中心又提起反诉,要求红原清算组支付欠付的水电费69,125.79元、电话费1,409。40元;支付部分固定资产折价款 7,000元;支付上述水电、电话费利息11,784。36元;返还三台自动燃油锅炉;承担反诉诉讼费。红原清算组对申奇中心反诉请求中欠付的电话费和7,000元固定资 产折价款无异议,对其余反诉请求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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