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国珍、欧志恒、徐培敏、贡蕾、林爱卿等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股票交易赔偿纠纷案
上 海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1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原名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11- 17层。
负责人周祥,该营业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阎卫军,上海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爱华,北京市同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周致强,男,汉族,1962年11月1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长寿路275弄157号。
委托代理人田志华,上海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诸国珍,女,汉族,1949年3月5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肇嘉浜路62弄3号201室。
委托代理人王抗成,上海市恒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志恒,男,汉族,1934年1月15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1700弄4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培敏,男,汉族,1949年2月15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陕西北路847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贡蕾,男,回族,1963年4月21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长乐路169弄60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爱卿,女,汉族,1937年3月30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中山西路945弄10号501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革平,男,汉族,1962年5月23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老太平弄96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海明,男,汉族,1941年5月7日出生,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南城区建设南路25号院5楼5号。
上述被上诉人欧志恒、徐培敏、贡蕾、林爱卿、王革平、叶海明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诸国珍,年籍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新利贸易合作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愚园路905号。
法定代表人徐培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诸国珍,年籍同上。
委托代理人王抗成,上海市恒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南方证券公司”)、上诉人周致强因股票交易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2)静民二(商)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4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南方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阎卫军、姚爱华,上诉人周致强的委托代理人田志华,被上诉人欧志恒、被上诉人徐培敏、被上诉人贡蕾、被上诉人林爱卿、被上诉人王革平、被上诉人叶海明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诸国珍,被上诉人诸国珍的委托代理人王抗成,被上诉人上海新利贸易合作公司(以下简称“新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抗成、诸国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12月2日,新利公司在南方证券公司处开户(资金帐号为94220,后变更为329),进行证券交易。同年12月8日,新利公司向南方证券公司出具公函载明:在南方证券公司处进行a股交易的股民诸国珍[资金帐号94220,证券帐号a181745498(上海)和99622388(深圳)]的交易系新利公司与卞惠杰合作交易,股票交易全权委托卞惠杰及由其委托的周致强操作,上述帐户的提款必须由诸国珍出示股东卡和欧志恒在提款通知书上签字后才能生效。周致强在操作新利公司股票帐户期间,于1999年3月11日提取款项235,000元,于1999年3月24日提取款项50,000元,于1999年5月26日提取款项1,800元,于 1999年5月31日提取款项2,300元,于1999年6月14日提取款项860元,于1999年12月17日提取款项5,933。92元,共计提款 295,893.92元。除上述提款外,新利公司帐户内的19,000股世纪星源股票也于6月14日被周致强卖出,所得款项156,799。61元也被周致强提取。此外,周致强曾于1999年3月22日将50,000元存入新利公司的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