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志雄与罗鹏良股东分红纠纷案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1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志雄,男,汉族,1969年11月13日出生,住广州市白云区机务段机山巷21栋302房。
委托代理人:魏晓林,男,汉族,1972年2月20日出生,住广州市沙太公路银河段省总工会干部学校。
委托代理人:林壮群,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鹏良,男,汉族,1964年10月19日出生,住广州市荔湾区光复南路1号二楼。
委托代理人:汤国才,男,汉族,1948年10月25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泰沙路561号603房。
委托代理人:黄岩,广东尚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黄旭中,男,汉族,1962年2月19日,住广州市越秀区朝天路83号后座306房。
上诉人蔡志雄因股东分红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5)云法民一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查明:罗鹏良、蔡志雄及陈晓冬于2001年4月5日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设立广州市白云德健大药房(下称德健药房),其中罗鹏良出资30000元,蔡志雄出资10000元,陈晓冬出资10000元,经济性质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罗鹏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003年1月17日,罗鹏良、蔡志雄及陈晓冬签订一份《协议》,约定:罗鹏良、蔡志雄共同出资收购陈晓东的股权;陈晓冬从2003年1月1日起退出德健药房的经营股份权;陈晓冬无条件配合更改工商营业执照的股份。2003年1月14日,罗鹏良与蔡志雄签订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双方从2003年1月1日起继续经营德健药房;合作时间为3年,从2003年1月1日到2005年12月31日止;罗鹏良占全股份的60%,蔡志雄占全股份的40%;蔡志雄负责该店的全面日常工作;每月应当结算,当月分红等。2003年6月26日,罗鹏良、蔡志雄、陈晓冬、黄旭中签订一份《协议》及《股东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陈晓东退出德健药房,其在德健药房所拥有的20%股权转让予蔡志雄;罗鹏良、蔡志雄各自将在德健药房所拥有的0.5%股权转让予黄旭中;德健药房的股东变更为罗鹏良、蔡志雄、黄旭中,三人的出资比例分别为罗鹏良出资29750元,蔡志雄出资19750元,黄旭中出资500元。同日,罗鹏良、蔡志雄、黄旭中同时签订《广州市白云区德健大药房章程》,约定:本企业是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为蔡志雄、罗鹏良、黄旭中,出资比例分别为39.5%、59.5%、1%;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有权按照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红及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的权利;企业在每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期限分送各股东;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但转让后、股东人数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有权对企业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企业设执行董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执行董事;企业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对企业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等。之后,德健药房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罗鹏良、蔡志雄、黄旭中合股经营期间,蔡志雄负责德健药房的全面日常工作。2004年2月26日,罗鹏良与蔡志雄签订一份《退股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因出现分歧,决定提前终止2003年1月14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双方于2004年2月29日对德健药房药品、资产进行清点;双方按纯利润(现货价值十固定资产折旧-债务-应付款)四六分成,由罗鹏良方以人民币现金方式一次性付给蔡志雄;罗鹏良另赔偿蔡志雄人民币30000元;2004年3月5日前,罗鹏良将纯利的四成一次性付清给蔡志雄,赔偿金分别在2004年4月5日前、5月5日前、6月5日前各付人民币10000元;罗鹏良付清所有款之后,蔡志雄无条件办理退出德健药房的退股手续;从罗鹏良支付蔡志雄四成利润分成起,蔡志雄不享有德健药房的股份等。签订《退股协议》时,许莹作为见证律师在《退股协议》上签名,黄旭中没有在《退股协议》上签名。2004年2月29日,罗鹏良与蔡志雄签订一份《退股清单》,确认当日对德健药房进行清盘如下:1.按进货价盘点商品153019.07元;2.应付末付货款-53387.44元;3.固定资产残余率79206元;4.宿舍押金2000元;5.商店押金11200元;6.营业零钞3500元;7.员工押金-2100元;8.应付水电、管理费-2616元;9.应付2月份员工工资-19281.12元;10.应付商店租金-16800元;11.应付电话费-681.10元;12.应付辛江、蔡婉娜8个月社保费3760元;13.基本帐户余款2031元。以上各项合计159850.41元,蔡志雄应分得63940.16元,扣除蔡婉娜社保1880元,蔡志雄实分得62060.16元。《退股协议》、《退股清单》签订后,罗鹏良已支付蔡志雄利润款62060。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