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成彦与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饮服第二中心店、张官培、上海市杨浦区南方食品商场企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2011年09月07日08:28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胡成彦与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饮服第二中心店、张官培、上海市杨浦区南方食品商场企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上 海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2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杨浦区南方食品商场,住所地上海市邯郸路529号。
  法定代表人陈凤鸣,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德凯,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成彦,男,汉族,1961年4月30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工农三村90号601室。
  委托代理人张继萍,上海市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饮服第二中心店,住所地上海市淞沪路87弄3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郦玉琪,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凤鸣,上海市杨浦区南方食品商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官培,男,汉族,1951年1月12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团结东路83号3户。
  上诉人上海市杨浦区南方食品商场(下称南方商场)因企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2)杨民二(商)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官培与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饮服第二中心店(下称二中心店)之间先后订有多份承包协议书,约定由二中心店将其下属位于上海市邯郸路529号的南方商场发包给张官培经营,张担任该商场的法定代表人。1999年7月3日,二中心店与张官培就承包内容又签订《定额承包协议书》一份,约定二中心店仍将南方商场给张承包经营,每年承包费为人民币72,000元,由张按月上交,承包期限自1999年7月5日起至2000年7月4日止,为期一年。该协议书的第六条制约措施第3、4项特别规定,在承包期内,张官培无权转包、转让他人或变相转包。如发现,二中心店有权处罚直到终止合同。张官培在承包期内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张官培全权负责。协议另对核定员工及用工规定、双方的职责等作了约定。协议履行后,二中心店与张官培于2000年6月29日又签订了《关于南方食品商场定额承包补充协议书》一份,约定南方商场西侧第一间由二中心店收回,东侧两间仍由张官培承包经营,承包期限延长至2001年2月底,每月上交的承包费改为人民币4,000元,并约定原协议其他条款不作变动,仍按原条款执行。张官培自承包经营南方商场后,作为该商场法定代表人即以该商场名义与胡成彦先后订立多份承包协议。2000年5月15日,张官培以南方商场名义又与胡成彦签订《承包联营协议书》一份,约定南方商场将东侧两间商业用房给胡成彦经营使用,南方商场提供给胡成彦经营所需的营业执照及发票,胡成彦则每年交给南方商场承包费人民币25万元(包括税金、工商管理费、水电费、清洁费、治安费),每半年一付。承包期为一年,即从2000年6月1日起至2001年5月31日止。协议另对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该协议由胡成彦及代表南方商场的张官培签字。胡成彦自经营南方商场东侧两间商业用房后,即向张官培支付承包费。2000年12月20日,胡成彦又付给张官培人民币62,500元,张即出具收条一份,该收条载明:“收到胡成彦老板人民币62,500元(2001年1月~3月份租金)。”2001年2月底,因张官培与二中心店的承包协议已到期,二中心店遂向胡成彦收回上述房屋,胡成彦即表示其与张官培订有承包协议,已实际承包且尚未到期。考虑到胡成彦在商场内已有装潢等实际情况,二中心店遂与胡成彦在2001年3月2日签订了《定额承包协议书》一份,约定二中心店将南方商场的东侧两间商业用房提供给胡成彦经营使用,并提供给胡成彦经营所需的营业执照、发票,胡成彦每年支付给二中心店承包费人民币25万元,承包期限为一年,即从2001年3月1日起至2002年2月底止。合同另对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同日,胡成彦支付给二中心店2001年3月份─5月份承包费人民币62,500元,二中心店即向胡成彦出具了收到此款项的发票一份。2002年2月23日,胡成彦发给现南方商场法定代表人陈凤鸣函一份,表示,胡成彦承包南方商场东侧两间已有4年多,因涉南方商场两任法定代表人的调整,致使胡成彦2001年3月份的承包费重复支付,现承包期将满,故要求南方商场能妥善处理好承包上的一切费用。因就重复支付的承包费与南方商场交涉未果,胡成彦遂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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