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鹤林与上海昌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2011年09月07日08:29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沈鹤林与上海昌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上 海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1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鹤林,男,汉族,1956年7月25日出生,住上海市巨鹿路845弄7号301室。
  委托代理人周定标,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昌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名:上海昌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58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沈建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阎卫军、姚爱华,北京市同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住所地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1117层。
  负责人周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爱华,北京市同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沈鹤林、上诉人上海昌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辉公司)与被上诉人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南证营业部)因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2001)卢经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 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沈鹤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定标、上诉人昌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阎卫军、姚爱华和被上诉人南证营业部的委托代理人姚爱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1年2月5日,沈鹤林与昌辉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由沈鹤林以承包形式操作沪深两市a股股票交易;昌辉公司出资人民币200万元(以下币种同),使用的股票帐户为“沪190296626”;沈鹤林出资100万元作为风险储备金,使用的股票帐户为“a187230051”和“101234051”,以上股票帐户全部转入昌辉公司在南证营业部开设的独立资金帐户4052内;昌辉公司有权了解沈鹤林证券交易的情况,包括市值及资金余额,每日收盘后,昌辉公司根据南证营业部提供的证券汇总市值清算,如该市值数显示沈鹤林储备金低于80万元,则通知沈鹤林第二天补足,如储备金不按时补足或少于60万元,则昌辉公司将所有股票强行平仓,扣除其投入的 200万元及半年承包费用每月200万元的5。8‰ 后,多余部分退还沈鹤林;如独立帐户4052上的股票市值低于200万元,表明沈鹤林的储备金已用完,该承包协议则自然终止,股票的权利归昌辉公司,沈鹤林不再享有日后股票涨跌所产生的盈亏;合同期满后,该独立帐户有盈利的情况下,应先扣除按每月昌辉公司投资额5。8‰的承包费用后,盈利的25%归昌辉公司,75%归沈鹤林;本合同有效期为半年,自签定之日起开始计算,若资金运作情况良好可续签;南证营业部作为合同的监督方,须每天收盘后,下午3时 30分前将准确的股票市值提供给沈鹤林和昌辉公司,同时在合同有效执行过程中,监督沈鹤林和昌辉公司不得从独立帐户提款、转帐,否则将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协议书》中约定的股票帐户“沪190296626”应为“a190296626”、户名为周鑫,股票帐户为“a187230051”的户名为陆丽芳,股票帐户“101234051”应为“a101234051”、户名为许鹤宝,该三人亦到庭证明将各自名下的三峡新材等股票所有权转让给沈鹤林。按上海证券交易所2001年2月 5日股市收盘价计算,上述三人转让的三峡新材15,800股、华联超市11,000股和自仪股份300股等股票价值572,142元。
  《协议书》订立后,沈鹤林以上述价值572,142元的股票及资金40万元合计972,142元,加上昌辉公司投入的资金200万元在独立帐户4052上进行股票交易。沈鹤林在2001年2月5日至8月5日的合同期内分别于2月28日、3月7日、5月10日、5月17日、6月12日5次修改帐户密码。至当年8月5日,双方未进行结算清帐。同年10月18日,昌辉公司修改了帐户密码并继续委托他人进行股票交易(包括存取款)。沈鹤林因昌辉公司未与其结算清帐而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昌辉公司和南证营业部归还资金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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