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rdu CompanyLimited与达洋投资有限公司、顾来云、吴晓丹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1年09月07日08:3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Nardu CompanyLimited与达洋投资有限公司、顾来云、吴晓丹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穗中法民四初字第44号

  原告Nardu Company Limited,住所地:香港旺角旺角道16号日本信用大厦14楼A室。
  授权代表:黄李凤英,清盘人。
  委托代理人:陈志敏,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盛昌,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达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湾仔轩尼诗道288号英皇中心15楼1507室。
  委托代理人:石庆华,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来云,男,1963年9月6日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日坛北街25号国家物资局,现住香港湾仔港湾道28号湾景中心A座32字楼6室。
  被告吴晓丹,女,1961年1月22日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州市同和镇军医大训练部97栋甲门4号,现住广州市番禺区祈福新村17A91。
  原告Nardu Company Limited与被告达洋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达洋公司)、顾来云、吴晓丹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志敏,被告达洋公司委托代理人石庆华,被告吴晓丹(同时兼任顾来云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Nardu Company Limited诉称,原告和番禺市鱼窝头镇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鱼窝头房产公司)自1993年3月起合作经营番禺福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番禺福禺公司),原告是番禺福禺公司的全资股东。番禺福禺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决定资本的增加和转让等事宜,必须经董事会全体成员同意后方可决定。原告因资不抵债,被债权人在香港申请索偿清盘,香港高等法院于2005年6月22日发出了清盘令,由破产管理处委任伍国伟先生和聂大伟先生为原告的共同及各别临时清盘人(以下简称临时清盘人),接管原告全部资产。由于番禺福禺公司是原告的唯一资产,临时清盘人依法重组番禺福禺公司董事会,委任新董事会及法定代表人,撤销被告顾来云、吴晓丹的番禺福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董事总经理的职务,由原告的临时清盘人直接领导,从而控制番禺福禺公司的经营运作,执行临时清盘人的法定责任,有效管理原告的资产,留待清盘人通过法律程序处理番禺福禺公司资产,偿还合资格的债权人。临时清盘人于2005年10月8日向番禺福禺公司、鱼窝头房产公司等单位发出书面通知,明确要求番禺福禺公司的所有文书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户口签署、整理、出售及拍卖资产必须临时清盘人或清盘人加签方为有效。2005年10月19日,临时清盘人代表要求被告吴晓丹交出番禺福禺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等财物,但吴晓丹拒绝交出。2005年10月24日,被告顾来云、吴晓丹在明知已被撤销职务及所有资产出售必须经临时清盘人或清盘人加签方为有效的前提下,仍串通被告达洋公司,利用其持有番禺福禺公司公章之便,将番禺福禺公司全部房地产以远远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转让给达洋公司,以抵消番禺福禺公司欠达洋公司的债务。鉴此,原告认为,三被告非法串通转移番禺福禺公司资产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作为番禺福禺公司全资股东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判令:一、达洋公司赔偿侵权损失2500万元;二、被告顾来云、吴晓丹负连带清偿责任;三、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材料有:
  1、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证明番禺福禺公司工商登记情况以及顾来云、吴晓丹的身份情况;
  2、原告清盘资料及快递寄送证明,证明原告的清盘人将清盘资料以快递方式寄送给被告及有关单位;
  3、关于洽谈收购项目的邀请函,证明案外人柳州市兆龙房产置业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下称番禺兆龙公司)愿以人民币一亿元受让'时代广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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