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金阳、张明、张娴谨、浦静影与上海泛澳骨科器材有限公司、刘晓伍、李春杰股权转让纠纷案
上 海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4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金阳,男,1955年7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塘南路159弄8号605室。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明,女,1967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耀华路331弄57号602室。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娴谨,女,1968年12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高境一村219号102室。
上诉人(原审原告)浦静影,女,1959年3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打浦路457弄3号602室。
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波、阎付克,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泛澳骨科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李塔汇镇延寿路3号302室h,主要经营地上海市瑞金南路345弄1号裕兴大厦9楼b1。
法定代表人林学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金刚、沈宏兵,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晓伍,男, 1948年7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鲁班路168弄大同花园9幢2401室。
原审被告李春杰,女, 1969年9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鲁班路168弄大同花园9幢2401室。
上诉人周金阳、上诉人张明、上诉人张娴谨、上诉人浦静影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泛澳骨科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澳公司)、原审被告刘晓伍、原审被告李春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2003)卢民二(商)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金阳、上诉人张明、上诉人张娴谨、上诉人浦静影以及四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杨波、阎付克,被上诉人泛澳公司委托代理人任金刚、沈宏兵到庭参加了审理。原审被告刘晓伍、原审被告李春杰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0年5月25日至同年6月14日期间,包括四上诉人在内的八人(后孙林退出),分别以集资款名义向被上诉人泛澳公司交付现金,其中,四上诉人各交付人民币5万元(以下币种同),上诉人浦静影代表公司以“集资款”事由向各交款人出具收据,上述款项均进入了被上诉人泛澳公司的银行帐户。至2001年12月10日,上诉人浦静影、张娴谨、张明填写《泛澳公司费用报销单》,以“还集资款”为事由,各从被上诉人泛澳公司领取了5万元;12月25日,上诉人周金阳填写5万元《支票申请领用单》一张;同年1月9日和1月18日,上诉人浦静影、张娴谨又分别填写《泛澳公司费用报销单》后,均以“还集资款”事由各从被上诉人泛澳公司领取了5万元;2002年1月 31日,被上诉人泛澳公司又以“付集资款”为由,向上诉人张明、周金阳各支付了5万元。至此,四上诉人从被上诉人泛澳公司各领取了10万元。之后,四上诉人提起诉讼称,公司《损益表》载明至2000年11月30日的利润累计总额为1,211,457.06元,四上诉人按比例各应得本金加利润计170,712。12元,现四上诉人仅各收到 10万元,各尚欠70,712.12元。又据受新股东原审被告刘晓伍、李春杰委托经营管理公司的沈苍沛与七位集资人代表上诉人浦静影签订的《泛澳原集资人退资协议》(下称《退资协议》)约定的利率,四上诉人应各得70,712.12元的利息28,295。55元。故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泛澳公司、原审被告刘晓伍、李春杰支付四上诉人欠款各 99,007。67元。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的确定以及股份的转让都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和留存的“股东名册”是公司重要的文书档案,其记载的内容是认定股东身份及投资数额、投资比例和享有权益大小等事项的重要法律依据。本案四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泛澳公司的设立股东林学宏、崔志清并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也不是被上诉人泛澳公司的原始设立股东,故四上诉人的资金可以自由进出被上诉人泛澳公司,并不受公司法上股东权利义务规定的约束和调整。即使公司的注册资金未到位,是四上诉人向公司集资了款项后才开始运作,但只要四上诉人与公司的原股东未履行受让和出让的法律程序,四上诉人并不自然成为公司的股东。四上诉人自认为是“挂名股东”,但即使是挂名股东,其出资也是不得随意抽回的,可见,四上诉人各投入公司的5万元资金,不具备股本金性质,况且四上诉人交款的收据、退款的《费用报销单》和《退资协议》,明确写明的事由均为“集资款”,而非注册资本,因此,四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资料,不予采信,四上诉人的股东身份不能确认;其要求按集资比例分配公司 2000年11月30日损益表的“累计利润总额”以及依附于该财产之上的孳息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四上诉人要求泛澳公司支付投资款及红利 396,030。68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9,149元、财产保全费2,733元,由四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