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桃珍与张华股权转让纠纷案
上 海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4)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1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桃珍,女,195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徐家汇路1弄2号3203室。
委托代理人刘晓,男,系上诉人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华,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南昌路166弄2号。
委托代理人颜本通、童珏雯,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杜桃珍为与被上诉人张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3)浦民二(商)初字第2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上诉人张华给付上诉人杜桃珍人民币10,000元。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33元,由上诉人杜桃珍负担人民币6,208元,被上诉人张华负担人民币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33元,由上诉人杜桃珍负担人民币3,475元,由被上诉人张华负担人民币2,758元。
三、本案双方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章克勤
代理审判员 金 成
二00四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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