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长病假的职工医疗期满后劳动合同的履行与解除有什么规定?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 1 至 4 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限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 5 至 10 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