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 1978 年 6 月 2 日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该退休:
(1)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0 周岁,连续工龄满 10 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 55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连续工龄满 10 年的,这一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3)男年满 50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连续工龄满 10 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 40%的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