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请简介:
1998年1月14日,北安区政府由下属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综合市场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立北安综合农贸市场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该指挥部未经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登记。1998年1月29日,百顺公司与指挥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百顺公司承建位于北安区的北安综合农贸市场工程,承包范围为全部建筑及安装工程(桩基及电梯除外),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对工期约定1998年3月15日开工,1998年10月15日竣工;约定合同价款为16798536元,指挥部履行5日内按合同造价的30%向百顺公司拨付工程款,指挥部按百顺公司每月完成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预付款累计不超过合同价款的97%,工程验收后结算。双方就违约责任问题,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指挥部收到竣工报告后,如在30日内不办理结算,从第31天起按银行计划外贷款利率向施工企业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合同签订后,百顺公司在规定工期完成了工程项目,向指挥部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双方对该农贸市场工程进行了验收。1998年11月27日,工程办理了移交。丽天监理公司于1998年11月30日向原告出具质量证书,认定工程达到国家质量验评优良标准。1999年4月29日,指挥部向百顺公司出具工程结算通知书,确定工程审定总造价为22512935元,尚有工程款6218355元未给付,后该指挥部被撤销。自2000年开始,北安综合农贸市场管理中心承担了支付工程款的责任。截至到2004年1月31日百顺公司又陆续收到工程款5858984元。2004年2月1日,北安综合农贸市场管理中心以债务人的名义向百顺公司出具对帐单,确定尚欠359371元未付。百顺经索要未果,遂于2005年1月20日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北安区人民政府、北安综合农贸市场工程指挥部、北安综合农贸市场管理中心给付工程款及利息损失。
法律分析:
对该案例中究竟由谁承担给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责任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由北安综合农贸市场管理中心承担给付工程款及利息责任。为建设北安综合农贸市场,由北安区人民政府成立工程指挥部与百顺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完工后,指挥部向百顺公司出具工程结算通知书,确认了工程总造价及工程欠款的数额,指挥部已经完成了其工程建设的任务,北安综合农贸市场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该市场的经营与开发,是北安综合农贸市场的真正管理者,应当承担返还由指挥部确认的工程欠款的责任,管理中心也实际履行了还款义务。对于工程欠款的利息问题,因百顺公司在2004年2月1日管理中心出具对帐单以前并未主张延期付款的利息,因此利息从对帐单出具日期起,以欠款359371为基数计算,也由北安综合农贸市场管理中心一并承担。
二、由北安综合农贸市场工程指挥部承担给付工程款及利息责任。为建设北安综合农贸市场,由北安区人民政府成立工程指挥部,指挥部以独立民事主体身份与百顺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完工后,指挥部向百顺公司出具工程结算通知书,确认了工程总造价及工程欠款的数额。根据合同的约定,指挥部收到竣工报告后,应当在30日内办理结算,否则从第31天起按银行计划外贷款利率承担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虽然,指挥部在完成建设任务后被撤销已不存在,但由于其尚有合同义务没有履行完毕,该种撤销行为实为逃避合同义务的行为,应属无效,因此北安综合农贸市场工程指挥部应当承担给付拖欠的工程款和结算通知书出具之日后第31天起按银行计划外贷款利率承担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三、由北安区人民政府承担给付工程款及利息责任。为建设北安综合农贸市场,由北安区人民政府成立工程指挥部,指挥部与百顺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完工后,指挥部向百顺公司出具工程结算通知书,确认了工程总造价及工程欠款的数额,指挥部已经完成了其工程建设的任务,被撤销。其后由北安综合农贸市场管理中心实际承担偿还工程欠款的责任。但这一切不能抹煞北安综合农贸市场工程指挥部是与百顺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的主体,应当承担合同义务。该指挥部成立之时并未经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登记,非独立法人,一旦指挥部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作为其开办单位的北安区人民政府应当承担给付百顺公司相应工程款及利息损失的义务。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双方遵循公平原则确定权利和义务,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因此,案例所述指挥部在与百顺公司订立合同之时,就认识到它地位的特殊性,实际上其代表北安区政府行使代理业主的职能,指挥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论其在合同履行中是否存在,合同义务仍由其开办单位北安区政府直接承受。至于北安综合农贸市场管理中心实际承担偿还工程欠款的责任的问题,由于管理中心也是受北安区政府委托管理北安综合农贸市场,它来偿还工程欠款也从侧面反映出,北安区政府才是真正的偿还工程欠款及利息的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