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文宝贸易商汇、吴立民诉上海天马电影制片有限公司清算小组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上诉案上海文宝贸易商汇、吴立民诉上海天马电影制片有限公司清算小组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
上 海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2)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2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文宝贸易商汇,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陈行镇老街18号。
法定代表人吴立民,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莉莉,女,195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450弄32号104室。
委托代理人吴震远,上海市朝阳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立民,男,汉族,1946年10月17日出生,住上海市合肥路486弄37号。
委托代理人陈剑光,男,汉族,1962年11月12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杨州路308号。
委托代理人吴震远,上海市朝阳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天马电影制片有限公司清算小组,地址上海市康健路88号2楼。
负责人张忱,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王联华、曹崇德,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文宝贸易商汇(下称文宝商汇)、吴立民因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2001)卢经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2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文宝商汇的法定代表人吴立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吴震远、周莉莉,上诉人吴立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吴震远、陈剑光,被上诉人上海天马电影制片有限公司清算小组(下称天马清算组)的委托代理人王联华、曹崇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上海天马电影制片有限公司(下称天马公司)系由上海川崎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川崎公司)、上海电影电视(集团)公司(下称上影集团)及文宝商汇共同出资组建。该公司的章程规定,由川崎公司出资人民币560万元、文宝商汇出资人民币240万元、上影集团出资人民币200万元;公司董事长由川崎公司委派,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股东会所议事项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等。1996年4月,经股东大会及董事会,选举川崎公司负责人张忱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同时聘任文宝商汇负责人吴立民为总经理,聘期3年。同年5月,天马公司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期限自
1996年5月21日至2001年5月21日。吴立民在负责经营期间,设立了银行经营帐户,保管公司公章、执照等证照,并负责聘用财务人员做帐。1998年12月23日,天马公司董事长张忱发函通知文宝商汇召开董事会,主要内容为由吴立民述职,文宝商汇收函后明确对通知“不予支持”。1999年1月6日,天马公司董事张忱、陈培华等人提出解除吴立民总经理职务的动议,上影集团董事贺子壮等亦提出相应内容的动议。当日,天马公司在文宝商汇董事缺席的情况下召开董事会,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决议:“解除吴立民总经理职务,由董事长张忱代理行使总经理职权;冻结天马公司原帐户;对原财务、帐务及经营业务进行审计,移交文档并接手天马公司工作;原公章、合同章、财务章、银行印鉴登报宣布作废;重新启用新的公章、合同章、财务章及银行印鉴。”当月15日,天马公司以董事会名义在上海《文汇报》上将董事会决议有关内容予以公告,并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公章及财务专用章。文宝商汇及吴立民则对董事会决议及公告不予理睬,并将经营场所及有关财务帐册等资料移至他处,继续以天马公司名义对外经营,使用公司原印鉴(包括曾另行刻制二枚公章),并对有关经济纠纷对外应诉,而未将有关经营情况及诉讼情况告知董事会。1999年、2000年吴立民未经公司董事长张忱同意而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年检并获通过。2000年6月,上影集团向川崎公司发函,希望能妥善处理天马公司的善后事宜。天马公司董事会亦曾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情况,请求处理,未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