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健与三亚大东海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邢增平、海南省天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权纠纷案

2011年09月14日09:00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钟健与三亚大东海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邢增平、海南省天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权纠纷案

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琼民二终字第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健,男,汉族,1963年出生。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解放路边防分局宿舍。
  委托代理人王朝芳、高毕章,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亚大东海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鹿岭路清云台别墅。
  法定代表人邢增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锐、袁伟,海南省经和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邢增平,男,汉族,1961年出生。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金河公寓A楼10B室。
  委托代理人王连友,三亚大东海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海南省天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金河公寓A楼14A室。
  法定代表人麦永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庆明,三亚大东海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职员。
  原审第三人黄春扬,女,汉族,1970年出生。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世贸东路2号C栋2101室。
  上诉人钟健因股东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三亚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8月17日和2006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钟健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朝芳、高毕章,被上诉人三亚大东海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锐、袁伟,被上诉人邢增平的委托代理人王连友,被上诉人海南天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庆明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黄春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查明:大东海公司由邢增平、天人公司、钟健、黄春扬作为发起人,于2000年6月20日召开第一次股东会,通过了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即大东海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元,其中邢增平出资1242.5万元占41.42%;天人公司出资820万元占27.33%;钟健出资517.5万元占17.25%;黄春扬出资420万元占14%。同年8月9日,大东海公司经三亚市工商局批准设立并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因大东海公司未经验资,亦未办理年检,登记机关拟吊销其营业执照。2003年11月24日,三亚天涯会计师事务所对大东海公司的出资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三涯会所验字(2003)第1341号验资报告,结论为:截止2003年9月27日,大东海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3125000元。邢增平为1242.5万元,天人公司为820万元,钟健为138万元,黄春扬为112万元。三亚市工商局登记上述股东及应缴和实缴的货币出资为:邢增平应缴和实缴均为1242.5万元;天人公司应缴和实缴均为820万元;钟健应缴517.5万元,实缴138万元;黄春扬应缴420万元,实缴112万元。
  原判还查明:2000年11月28日,大东海公司同三亚市人民政府签订了大东海海滨建设管理经营合同,约定大东海公司通过对大东海海滨区域内的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及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完成工程造价1800万元的前期项目以取得大东海20年的经营权。为此,大东海公司在设立之前以天人公司名义参加大东海建设项目竞标,将800万元投标保证金转入三亚市建设局专用账户。该800万元中天人公司出资550万元占68.75%;钟健出资138万元占17.25% ;黄春扬出资112万元占14%。后各方议定按各方在800万元中的比例扩股3000万元设立大东海公司,其中由天人公司和邢增平合占68.75%的比例,邢增平应出资1242.5万元,占41.42%。大东海公司设立后作为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由天人公司垫资完成了大东海广场建设。2001年11月29日,天人公司、大东海公司和邢增平三方签订备忘录,规定邢增平在大东海公司的出资为1242.5万元,从天人公司在大东海建设项目的施工垫资中扣作出资。天人公司在大东海公司的出资为820万元,除原投入550万元外,其余270万元从天人公司在大东海建设项目的施工垫资中扣作出资。经三亚市审计局三审函(2004)16号审计报告认定:天人公司垫资建设的大东海广场工程决算为29775999.01元。三亚市人民政府已以三府函(2003)4号批复同意大东海公司取得了大东海的经营管理权。上述股东以实际投入完成大东海建设项目而取得大东营管理权的出资方式已经三涯天涯会计师事务所验资。钟健和黄春扬除上述货币出资外,还以实物出资。钟健将安达公司原有的潜水设备、水上设备、潜水广告牌、餐具等实物作为向大东海公司的出资,大东海公司已予认可,但上述实物未经过评估作价。大东海公司认为裕海餐厅产权不明不能作为实物出资。一审诉讼中,钟健提供了2001年5月28日盖有大东海公司公章的出资确认书,以证明其出资3706149元,其中实物出资计2098714.4元。大东海公司认为该公司从未给股东出具过此种确认书,并认为钟健在2001年5月25日股东会上签字确认的出资是3182786元,向一审法院起诉时请求确认出资额为3375341元,后又变为3706149元,其请求的数额前后矛盾。2005年3月7日,黄春扬将其在大东海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邢增平,其中货币出资112万元等价转让,实物出资大东海公司原登记为806784.18元,黄春扬以58万元转让给邢增平,该58万元不属于评估价,上述转让协议尚未办理股东及股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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