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的种类

2011年09月14日09:2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只限于自诉案件。所谓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三类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告诉才处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共有四种:

  (1)侮辱、诽谤案(第246条第1款);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57条第1款);

  (3)虐待案(第260条第1款);

  (4)侵占他人财物案(第270条)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1)被害人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对于被害人无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必须是社会危害性比较轻微的犯罪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这类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案件:

  (1)故意伤害案(轻伤);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这类案件不仅案情比较轻微,而且事实明显,被告人明确,被害人有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不需要动用侦查机关的力量去侦查,只需采用一般的调查方法就可以查明案件事实,所以也适宜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入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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