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质押的,当事人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质押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出质后,不得再行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但是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质押的,当事人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质押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出质后,不得再行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但是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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