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基金份额出质有哪些法定的要求

2011年09月14日09:49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质押的,当事人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质押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出质后,不得再行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但是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无销售许可证的房屋是否可以购买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担保动态知识排行榜
担保动态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