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承租人变更的情形及顺序

2011年09月14日10:44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上款规定书面确定承租人。?

  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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