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大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吴国强经营合同纠纷案
广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粤高法民四终字第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深圳市金大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白石洲沙河工业区35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 刘丽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岩、幸志强,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国强,男,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九龙区红家维村家荣楼5楼P室。
委托代理人:夏蔚和,广东益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金大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因与吴国强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深中法民四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上述判决,驳回吴国强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深圳市金大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在2004年4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吴国强85,000元,双方互不追究因投资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510元,均由深圳市金大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负担。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玉宇
代理审判员 李 继
代理审判员 韩海滨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苏智丽
书 记 员 郝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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