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大庆分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国库券托管协议纠纷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1999)经终字第3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大庆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经六街。
负责人:毕玉振,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耿成岩,黑龙江省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峰,北京市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地段街8号。
负责人:孙庆超,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白伟杰,该分行资产保全部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商振涛,黑龙江省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大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庆太保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原为中国投资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后更名为中国投资银行哈尔滨分行,1999年3月整体移交给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以下简称黑龙江光大银行)国库券托管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黑经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5年6月16日,中国投资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黑龙江投资银行)与大庆太保公司签订一份“国库券托管协议书”,主要内容为:黑龙江投资银行自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营业日内将面值1070万元国库券交大庆太保公司托管,大庆太保公司开具收据。具体托管国库券是:1992年5年期300万元,1993年5年期60万元,1994年第一期60万元,1994年第二期10万元,1995年第一期640万元。托管期为11个月,自1995年6月16日起至1996年5月15日止,如黑龙江投资银行提前支取,每提前1日需向大庆太保公司交纳国库券面值1?5‰的违约金。黑龙江投资银行自托管之日起20天内向大庆太保公司交付国库券面值5‰的托管费。托管期满后,大庆太保公司无条件返还国库券现券,保证券种、结构不变,如逾期返还,每逾期一天需向黑龙江投资银行交纳国库券面值1?5‰的违约金。1995年6月20日,大庆太保公司与哈尔滨中包期货大庆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包期货大庆公司)签订一份1995年中字第008号国库券借款合同,项目是期货交易基础保证金,种类为国库券,金额1070万元,用途抵押,利率月息4?6‰,期限11个月,并约定了违约条款。1995年6月26日,大庆太保公司与中包期货大庆公司、哈尔滨中包期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保证合同,约定,哈尔滨中包期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1995年中字第008号国库券借款合同提供连带清偿责任的担保。1995年6月27日,黑龙江投资银行按协议约定在哈尔滨将面值1070万元国库券交给大庆太保公司,并交付了53 500元托管费。中包期货大庆公司也派人同大庆太保公司到哈尔滨接收该项国库券。在黑龙江投资银行交付国库券及托管费同时,大庆太保公司给黑龙江投资银行出具了国库券托管收据和托管费收据。同日,哈尔滨市公证处为黑龙江投资银行与大庆太保公司签订的国库券托管协议书出具了(1995)哈证经字第1224号公证书。黑龙江投资银行交付给大庆太保公司的国库券,被中包期货大庆公司用于期货交易。黑龙江投资银行收取利润170万元(已被检察机关收缴)。国库券托管协议到期后,中国投资银行哈尔滨分行多次要求大庆太保公司返还国库券未果,遂于1996年7月29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大庆太保公司返还国库券107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大庆太保公司并无国库券托管业务,与黑龙江投资银行办理国库券托管事项属超范围经营。黑龙江投资银行将国库券交于大庆太保公司托管的行为,名为托管实为违规获取高额利差的融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黑龙江投资银行与大庆太保公司之间的国库券托管关系为无效民事行为。大庆太保公司应将托管的国库券返还黑龙江投资银行并退回收取的托管费。黑龙江投资银行与大庆太保公司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与大庆太保公司辩称的赵庆德等人需要追究的刑事责任是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将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责任与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分别处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包期货大庆公司应否偿还大庆太保公司欠款属另一法律关系,中包期货大庆公司并不因大庆太保公司与黑龙江投资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而对黑龙江投资银行产生连带清偿责任,大庆太保公司应另行向中包期货大庆公司主张权利。故对大庆太保公司要求将本案全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和追加中包期货大庆公司为本案被告的理由均不予采纳。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大庆太保公司按原券种返还中国投资银行哈尔滨分行国库券1070万元。二、大庆太保公司如不能按原券种返还足额国库券实物券,按国家公布的各期国库券现行价格给付价款;对已过兑付期的国库券,从兑付期的次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发生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支付。三、大庆太保公司收取的53 500元托管费返还中国投资银行哈尔滨分行。一审案件受理费63 510元,由中国投资银行哈尔滨分行负担12 702元;大庆太保公司负担50 8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