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郑州分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分行西大街支行存单纠纷案

2011年09月14日15:5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郑州分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分行西大街支行存单纠纷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1999)经终字第1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铭功路142号。
  负责人:赵振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晓楠,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杰,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分行西大街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西大街214号。
  负责人:郭普英,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郑福堂,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启,北京市民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郑州经纬科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中心科技楼。
  法定代表人:安长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建年,郑州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裕庄,郑州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郑州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分行西大街支行为与原审第三人郑州经纬科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存单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豫经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宋晓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徐瑞柏、吴庆宝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夏东霞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7年7月17日、1998年5月8日、28日,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分行西大街支行(以下简称工行西大街支行)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太保公司)出具工商银行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以下简称定期存单)7份,金额共计22902525.9元。其中:1997年3月14日、5月16日,郑州太保公司向工行西大街支行分别转款600万元,到1998年5月8日、5月16日又进行了转存,期间利息分别为451760.9元、450765元,工行西大街支行为郑州太保公司出具两份定期存单,金额分别为6451760.9元、6450765元,存期均为一年,到期日应为1998年5月8日、16日,利率5.22%。1997年7月17日,郑州太保公司向工行西大街支行转款1000万元,18日工行西大街支行为郑州太保公司出具了5份定期存单,金额分别为200万元,存期均为一年,利率均为7.47%。该笔存款到期后,工行西大街支行拒绝支取,郑州太保公司于1998年8月3日向工行西大街支行送达了于本月5日支取存款的催款通知,要求对到期存款1000万元,期内利息按约定、逾期违约金按日5‰。计付,对未到期存款12902525.9万元本金一并支取,期内活期存款利率、逾期违约金按日5‰。计付。上述通知送达后,工行西大街支行未按其要求付款,郑州太保公司遂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工行西大街支行支付上述存款本息及违约金。
  另查明:1.郑州太保公司人险部于1997年3月曾为工行西大街支行出具一份信函,内容为:兹有我部在贵行以一年定期储蓄形式存人人民币600万元,在此笔存款未到期之前不提前支取。此函工行西大街支行经办人朱玲妹收到后,前往郑州太保公司人险部对其公章进行了核对,后将此函交该支行负责人郭普英,郭认为此函意思表示不明确,二人用铅笔在此函上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以下内容,“把此笔存款委托贵行贷给郑州经纬科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工贸公司)使用。如贷款不还,存款不取”。此函修改后,朱玲妹电话通知科工贸公司经办人赵海清将此函取走。赵把此函取回后交郑州太保公司人险部负责人李洪琦。2.1997年3月17日、5月20日,郑州太保公司人险部为工行西大街支行出具了两份信函,并加盖了该部公章和李洪琦印章,其内容为:“兹有我单位人险部1997年3月17日、5月19日在贵行以一年定期储蓄形式分别存人人民币600万元。在此两笔存款未到期之前不提前支取。把此笔存款委托贵行贷给郑州经纬科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使用。如贷款不还,存款不取”。但郑州太保公司对“把此笔存款委托贵行贷给郑州经纬科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使用。如贷款不还,存款不取”的内容持有异议。此函为郑州太保公司人险部负责人李洪琦加盖印章后交科工贸公司赵海清、安长久,后转交于工行西大街支行。3.工行西大街支行向原审法院提供了委托贷款协议和三份保证合同。委托贷款协议中,郑州太保公司人险部为委托方,工行西大街支行为受托方,科工贸公司为借款方。约定将郑州太保公司人险部在工行西大街支行定期存款1000万元,以委托贷款的方式贷给科工贸公司,期限一年。1998年3月31日、5月29日、6月29日,郑州太保公司人险部与工行西大街支行签订了3份保证合同,其内容为确保工行西大街支行与科工贸公司签订的3份借款合同的履行,其保证贷款本金分别为600万元、600万元、9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之日起算两年,且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不能按约偿还贷款本息,郑州太保公司人险部不支取在工行西大街支行的存款。上述委托贷款协议、保证合同均为工行西大街支行的空白格式合同,由工行西大街支行朱玲妹将空白合同直接交科工贸公司安长久、赵海清,科工贸公司办完手续后又交工行西大街支行。该委托贷款协议、保证合同所盖郑州太保公司人险部、李洪琦的印章,非该部法定用章,工行西大街支行未到该部核对,郑州太保公司对此内容、公章、私章的真实性均持有异议。4.工行西大街支行与科工贸公司双方于1997年7月22日、1998年3月31日、5月29日、6月29日签订4份借款合同。金额分别为1000万元、600万元、600万元、90万元,利率9.24‰、7.26‰。借款合同签订后,工行西大街支行为科工贸公司共办借款2290万元。至1998年8月26日,科工贸公司向工行西大街支行支付借款利息2883188.76元。5.科工贸公司向郑州太保公司人险部支付利息201.66万元。其中1997年3月19日支付63.18万元、5月20日支付63.18万元、7月30日支付55.3万元、8月5日用现金支付20万元。另外,1998年4月7日支付255585.73元,因未能人账而退回科工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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