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存单纠纷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1)民二终字第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河南西路3号。
负责人:迟本彬,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增林,中国建设银行新疆分行干部。
委托代理人:吴峥,北京市益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光明路5号。
负责人:王景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铁刚,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志春,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新疆辅德机电设备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关德衡,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乌鲁木齐铁道支行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原审第三人新疆辅德机电设备公司存单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7)新经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永平任审判长,审判员于松波、代理审判员王宪森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锐华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5年上半年,新疆辅德机电设备公司(以下简称辅德公司)总经理关德衡及该公司驻乌鲁木齐市办事处(以下简称辅德公司驻乌办事处)主任梅刚,得知中保财产保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新疆公司)可以提供资金,经他人介绍,结识了中保新疆公司国际业务部(以下简称中保国际部)非水险一科副科长刘晓健和经理刘林奇。1995年5、6月间,双方商定,中保国际部从保险费中抽出部分资金借给辅德公司使用,后者给付高额利息;并决定找一家银行,中保新疆公司把钱存入银行,然后再借给辅德公司,银行付正常利息,高出的利息由辅德公司给付。同年6月下旬,经梅刚介绍,刘晓健在辅德公司驻乌办事处认识了中国建设银行新疆铁道专业支行(已于1997年3月11日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以下简称铁道支行)国际业务部的徐铁柱,双方议定:中保国际部以协议存款的形式,将款存入铁道支行,存期3个月,到期银行还本付息。同时刘晓健与梅刚商定此款给辅德公司驻乌办事处使用。此后,中保国际部将一张500万元支票交给了徐铁柱,铁道支行将该款打入了辅德公司驻乌办事处在该行的账户。该款到账后,刘晓健到辅德公司驻乌办事处领回高息292 500元现金,交给了中保国际部经理刘林奇。该笔借款到期后,辅德公司将500万元本息(月利率5?5‰)偿还了中保国际部。同年11月,梅刚要求中保国际部帮忙再解决一些资金。该部经理刘林奇同意借款,并建议以大额存单的形式将钱存入铁道支行。徐铁柱告其铁道支行国际业务部没有大额存单业务,建议中保国际部在铁道支行开户,这样便可把钱转给辅德公司。中保国际部、辅德公司驻乌办事处均同意,并约定高息仍是(月息)25‰。同年12月15日,刘晓健拿着中保国际部的公章及本人私章和一张100万元的转账支票来到辅德公司驻乌办事处主任梅刚的办公室,按约定办理开户手续。梅刚让刘晓健把公章、私人印章和转账支票交给出纳员谭稚娟去铁道支行办理开户手续,谭来到铁道支行,以中保国际部的名义,开立了26106536账户,同时买了一本支票,加盖了中保国际部的公章及刘晓健的私章。回办事处后,谭稚娟将印鉴齐全的支票交给了梅刚。梅刚收下支票,将公章、印鉴还给刘晓健。此后在1995年12月15日至1996年4月18日期间,中保国际部将客户的保费及其他资金12 123 292?13元共分9笔(存期4到12个月不等)转入其在铁道支行开立的26106536账户,铁道支行均为其开具了进账单。每笔款项到账后,辅德公司便用支票将其转到自己的账户上,再向中保国际部支付高息。刘晓健取回高息(现金)后,交给经理刘林奇。以上9笔款项,中保国际部共得到高息113?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