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中实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市东林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市崂山区北宅镇建筑公司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案

2011年09月14日21:4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全中实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市东林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市崂山区北宅镇建筑公司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青民四初字第212号

 原告(反诉被告)全中实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CHUEN CHONG INDUSTIAL CIVIL ENGINEERING LIMITED),住所地香港沙田马鞍山桥村13-D5。
  法定代表人文汝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吉青,山东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东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东路姜家庄驻地。
  法定代表人曲海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兰卫天,山东正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春兰,山东正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青岛市崂山区北宅镇建筑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北宅镇。
  法定代表人苏名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尚素玉,山东正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全中实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中实业公司)与被告青岛市东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林置业公司)、被告青岛市崂山区北宅镇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北宅公司)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全中实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吉青,东林置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兰卫天、北宅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尚素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全中实业公司诉称:2000年11月30日,全中实业公司与东林置业公司签订“合作经营青岛东林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双方合作成立青岛东林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林土木工程公司),注册资本510万美元,其中全中实业公司出资357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70%;东林置业公司出资153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30%。因东林置业公司不具有合作公司的资质,故在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对外贸易经济局、管理委员会、青岛市人民政府有关审批文件中,合作公司的中方主体不是被告东林置业公司,而是被告北宅建筑公司。2001年3月19日,青岛市工商局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作公司实际被东林置业公司控制。合作公司成立后,东林置业公司与北宅建筑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投资,却将公司据为己有,严重地损害了全中实业公司的利益,构成违约,无法继续合作。虽然经有关部门多次调解,但两公司仍拒不改正。请求判令:1.解除合作经营合同。2.终止合作公司,收回投资。3.判令东林置业公司和北宅建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东林置业公司辩称:1.根据我国《中外合作经营法》的规定,外国合作者与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仅排除了大陆公民作为合作方的主体资格,而并未对内资企业作为合作方的资格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因此全中实业公司关于东林置业公司无合作资质的诉称没有任何法律依据。2.从成立东林土木工程公司的签约、审批和登记上看,合作的双方均为全中实业公司与北宅建筑公司。3.全中实业公司虽与东林置业公司就成立东林土木工程公司也达成过意向,但东林置业公司事后发现全中实业公司已与北宅建筑公司达成同样意向,且早于东林置业公司,并已取得有关部门的批文,故东林置业公司自然终止了与全中实业公司的合作意向。4.东林土木工程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依照公司章程进行经营,不受任何企业或个人控制,更不可能受其合作双方以外的第三者控制,因此全中实业公司关于东林置业公司控制东林土木工程公司的诉称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东林置业公司不是全中实业公司所诉合作纠纷的当事人,全中实业公司将东林置业公司列为本案被告属于主体错误,要求法院驳回其起诉。
  北宅建筑公司答辩并反诉称:全中实业公司所诉理由与事实不符,向法院隐瞒了其投资严重不足和北宅建筑公司投资到位的事实。1.全中实业公司与东林置业公司所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与北宅建筑公司无关,北宅建筑公司与全中实业公司于2001年11月22日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章程》是合法有效的,且经青岛市高科园管委和外经贸局批准,并在市工商局备案。2.合作公司成立后,完全按照公司的章程和相关法律规定独立进行经营,北宅建筑公司从未违法进行干涉,更不允许第三者进行操控,因此全中实业公司诉称合作公司被东林置业公司实际操控的诉称,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3.没有按合同约定投资的是全中实业公司,而非北宅建筑公司。北宅建筑公司已按合同《章程》的规定交付了位于北宅23460平方米土地及118平方米房产的使用权,完成了出资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4.按《章程》规定,全中实业公司应在2002年11月22日之前(二年内)投资357万美元,但仅投资价值8万美元的三台废旧挖掘机,不足总投资的2.3%,给北宅建筑公司造成严重损失。5.全中实业公司无权要求解散合作公司,根据合作公司《章程》第67条的规定,只有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作时,才可提前终止合作。同时,全中实业公司因未履行完其出资义务,仅出资2.8%严重违约,故在北宅建筑公司不同意解除的情况下,其应立即补足投资并承担逾期投资的违约责任,而无权要求解散公司。6.全中实业公司因投资严重不足,且无能力继续投资,致使合作公司无法经营,给北宅建筑公司造成租赁土地费用损失81万元和租赁房屋费用损失11.25万元,利息损失10.46万元,合作公司亏损627038元。反诉请求:全中实业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02.71万元并弥补合作公司亏损6270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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