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延宗、聂干志、陈桂荣等与伊川县高山乡黄村村民委员会联营合同纠纷案
河 南 省 伊 川 县 人 民 法 院
经 济 判 决 书
(1998)伊经再初字第1号
原告武延宗,男,70岁,汉族,住宜阳县城关镇西街村。
原告聂干志,男,38岁,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陈桂荣,男,49岁,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金玉凤,女,67岁,汉族,系武银之妻。
原告赵可双,男,56岁,汉族,住宜阳县城关镇中街,新建四街。
原告黄来章,男,40岁,汉族,住伊川县高山乡黄村。
原告黄社干,男,38岁,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宜阳县氧化锌厂。
法定代表人谷大森,男,47岁,住宜阳县城关镇西街村。
原告翟树松,男,65岁,汉族,住址宜阳县城关镇西街村。
原告武来献,男,58岁,汉族,住址宜阳县城关镇西街村。
诉讼代表人武来献、聂干钟(系以上12原告的诉讼代表人)
原告黄振郊,男,64岁,住址宜阳县城关镇西街村。
委托代理人卫道弥,男,56岁,住宜阳县气象站。
委托代理人高平均,洛阳西工法律服务中心律师(系以上13原告的委托代理人)
原告刘秋夏,63岁,汉族,住宜阳县城关镇西街村。
原告武万芳,男,33岁,住址宜阳县城关镇西街村。
原告张尊路,男,58岁,汉族,住址宜阳县城关镇西街村。
原告武万均,男,31岁,汉族,住址宜阳县城关镇西街村。
原告武万春,男,30岁,汉族,住址宜阳县城关镇西街村。
原告牛春菊,女,55岁,汉族(李继高之妻),住址宜阳县城关镇西街村。
原告张世捞,男,汉族,54岁,住址宜阳县城关镇西街村。
原告李进忠,男,汉族,32岁,住址宜阳县城关镇西街村。
原告卫成召,男,汉族,58岁,住址宜阳县城关镇西街村。
原告张新迎,男,汉族,53岁,住址宜阳县城关镇西街村。
诉讼代表人卫成召、张新迎(系以上10原告的诉讼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马战胜,洛阳西工法律服务中心律师。(系以上10原告的委托代理人)
原告茹秀荣,女,49岁,住宜阳县城关镇中街村。
原告翟栓记,男,42岁,汉族,住宜阳县城关镇西街村。
原告黄保成,男,35岁,汉族,住伊川县高山村村民委员会。
原告李小玲,女,34岁,汉族,住宜阳县城关镇西街村。
诉讼代表人李小玲(系以上4原告的诉讼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张振龙,洛阳西工法律服务中心律师。(系以上4原告的委托代理人)
被告伊川县高山乡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黄村村委)
法定代表人亓狮子,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阙世宏,洛阳法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延宗、聂干志等27原告诉被告黄村村委联办煤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做出(1996)伊经初字第70号经济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1998年3月6日,本院以(1998)伊经监字第1号经济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诉讼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1996)伊经初字第70号经济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是:1991年元月1日,由谷大森、武来献代表全体股东和黄村村委签订联办黄宜煤矿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黄宜煤矿吸收股金26.5万元,并由煤矿给股东出具了收据。全体股东推举武来献、苗振郊为黄宜煤矿领导小组正副组长,谷大森、黄五辰、聂于钟为小组成员。1993年8月9日,该矿发生重大事故。被告在组织抢救的同时通知原告到场参加处理事故。武来献、苗振郊了解情况后,于1993年8月21日召集全体股东会议,并由苗振郊起草后知声明称:“我黄宜煤矿于1993年8月19日发生重大事故,为了处理善后事宜,暂定每股再拿出2000元,有钱立即交钱,无钱表态自己股份怎么办?请各位股东表态。”各股东自愿退股。股东的退股书由股东代表武来献在1993年8月22日递交被告,被告接到各股东退股书后,予以各股东从黄宜煤矿退出股份。被告单方将事故处理后,使黄宜煤矿恢复正常生产,并于1994年2月将该矿承包给他人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