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泛华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区南山旅社经营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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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泛华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区南山旅社经营合同纠纷案

上 海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玉古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楼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克力,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泛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山路107号。法定代表人刘正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成和,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秦加奎,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上海市闸北区南山旅社,住所地上海市芷江西路158号。
  上诉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上海泛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泛华”)、原审被告上海市闸北区南山旅社(以下简称“南山旅社”)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04)闸民二(商)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广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克力,被上诉人上海泛华的委托代理人成和、秦加奎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南山旅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1999年5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法院”)作出(1999)宝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调解书。嗣后上海合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公司”)对该案申请再审。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再审前,合力公司已被执行20余万元),2002年2月10日,宝山法院以(2001)宝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前述民事调解协议,合力公司返还启东市海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东海复公司”)预付款人民币48万元、偿付利息人民币71,000元并负担诉讼费人民币22,351元。因合力公司后更名为上海泛华工程有限公司(即被上诉人),宝山法院遂于2004年1月7日以(2002)宝执字第14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2001)宝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被执行人合力公司应履行的向申请执行人启东海复公司支付293,212元由上海泛华负责清偿。2004年10月,启东海复公司向上海泛华出具一份委托上海市致真律师事务所张铭律师领取执行款的授权书和两张收据,其中一张收据载明收到(2002)宝执字第1461号案执行款20万元,另一张收据载明收到(2002)宝执字第1461号案执行款95,000元、上海泛华对(2001)宝民再字第1号案履行完毕。同月20日,上海泛华向宝山法院付费2,650元。同月25日宝山法院执行庭的执行笔录载明:启东海复公司陈述其已收到被执行人即上海泛华所付欠款,具体为20万元支票、95,000元现金。
  二、2003年1月4日,南山旅社及广厦公司作为转让方、泛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华公司”)及上海中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作为受让方盖章签订《上海合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如下:“公司股权结构和资产现状条款”为广厦公司拥有合力公司90%股份、南山旅社拥有合力公司10%股份,合力公司的资产情况详见附表一,广厦公司和南山旅社向泛华公司及中联公司保证,附表一中的描述真实全面、不存在任何错误或遗漏;“股份转让及价格条款”为合力公司全部股权作价2,000万元,广厦公司将其拥有的80%股份转让给中联公司,并将其拥有的10%股份转让给泛华公司,以上90%股份作价1,800万元,南山旅社将其拥有的10%股份作价200万元转让给泛华公司;“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条款”为协议各方同意就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另行协商确定;“股权过户手续的办理条款”为股权转让各方必须出具一切为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所需的法律文件交受让方并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转让各方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披露条款”为广厦公司、南山旅社保证:⑴公司的财务状况,已全部在协议附件附表一里全面披露;⑵公司的经营情况,包括所订立过的一切合同协议履行情况,是否有已发生或可预见的诉讼或仲裁,都已在协议附件附表二里全面披露;“保证的效力条款”为任何一方违反在本协议中所作保证或作不实保证,不构成协议无效,但因此受损的其他方有权宣布解除本协议;“本协议的解除条款”为本协议不得解除,除非因如下四种情况:⑴协商一致,⑵出现本协议规定的可单方解除情况,有权宣布解除方宣布解除,⑶被司法机关判令解除,⑷由于不可抗力令协议无法履行;“其他条款”为协议自各当事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该协议附件如下:附表一、财务状况明细表,即合力公司2002年度资产负债表、主要税金明细表和损益表。上述资产负债表载明各项期末数为:⑴资产总计22,941,436.23元,分别为①流动资产合计3,055,483.73元,其中货币资金42,785.32元、应收帐款651,328.42元、其他应收款2,348,361.09元、在建工程13,008.90元②固定资产合计19,885,952.50元;⑵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计22,941,436.23元,分别为①负债合计3,225,990.62元,其中应付帐款573,402.90元、其他应付款2,609,662.44元、应付福利费37,135.21元、未交税金5,581.42元、其他未交款208.65元②所有者权益合计19,715,445.61元,其中实收资本2,000万元、盈余公积293,679.30元、未分配利润-578,233.69元。附表二、经营状况明细表,即合力公司债务清单,该清单载明:⑴诉讼判令应付款为5项,分别系(2000)闸经初字第869和459号、(2001)闸经初字第926和607号、(2001)太经初字第401号判决书;⑵在诉案件为上海金属公司诉合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⑶未涉诉债务为合力公司欠付于秋建等工程材料款65万元;⑷其他为转让方承诺除上述债务外,于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前,不再欠付其他单位和个人任何款项连同或有债务在内,如尚有未纳入清单之债务及或有债务,其清偿责任或最终履付责任由转让方承担。转让各方和受让各方的有效注册文件,即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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